订婚给付彩礼后,发现女方有不忠行为而分手,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彩礼?“一见钟情喜欢你”“两情相悦爱着你”“三生有幸遇见你”“一生一世陪着你”……备注以上字眼,数额为11.11元、22.22元、33.33元、1314元不等的转账,还有订婚后给亲属的见面红包,分手后又是否应当返还?近日,东源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蔡某和曾某经媒人介绍认识,随后在双方家长和媒人的在场见证下签订《订婚协议》,约定总礼金28.8万元,签订协议当天蔡某将22.8万元彩礼转给对方,剩余6万元,办证时补上。签订协议之后,双方正式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建立恋爱关系,在河源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曾某又随蔡某到江西生活。恋爱期间,蔡某向曾某转出520元、1314元以及备注“一见钟情喜欢你”“节日快乐”等含爱情特殊意义的红包共15393.28元,
向曾某母亲转账11852元,让曾某母亲用于给女方亲戚的见面红包和宴请、交通等开销。几个月后,蔡某发现曾某在恋爱期间对自己有不忠行为,并发现曾某在订婚前已未婚生育一女,并且在订婚后仍与前男友有联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曾某欲离开江西返回河源,遭遇蔡某阻拦,曾某家人为此报警处理。曾某返回河源后,经医院诊断患重度抑郁、中度焦虑。因曾某一家不肯返还彩礼,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曾某和曾某母亲返还彩礼20万元,以及其给曾某和曾某母亲的转账27245.28元。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原告蔡某和被告曾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蔡某支付的彩礼金额过高,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曾某应当返还彩礼,但综合考虑双方在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曾某返回河源后患病等因素,酌定曾某及曾某母亲向蔡某返还彩礼16万元。原告蔡某要求返还的转账款27245.28元,并非曾某因婚约而要求给付,应属于蔡某赠予被告,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高额彩礼有违婚姻初衷,既给男方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容易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为审理好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该规定要求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原告蔡某向曾某支付彩礼22.8万元,明显超出一般人对彩礼金额的心理预期和寻常家庭的承受能力。
另,根据该规定关于彩礼范围认定的条款,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因此,原告要求返还的红包钱27245.28元不属于彩礼。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婚姻不是买卖,高额彩礼并不能保障爱情,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平等、相互理解和尊重才是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前提,希望广大群众理性地看待彩礼,摒弃不良婚俗。
原标题:【法官说法】该不该还的彩礼?
来 源 :东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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