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文)
(二)不等比减资方案,如何制定?
考虑到不等比减资的复杂性,多方主体利益的冲突性,预先制定一份操作性较强的减资方案,是很有必要的,可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展示决策的透明度、合理性,既便于建立股东间的信任,又便于有效推进减资进程,并确保减资合法合规。
减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主持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方案主要内容,可包含:
(1)不等比减资的背景、原因、目的;
(2)实施不等比减资的合法依据;
(3)确定减资对象、减资比例及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减资需要支付的对价及方式;
(4)减资程序,包括决策程序、签订减资协议、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对价的支付、变更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等。如系国有企业减资,合规性要求更高,需律师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如何合理确定不等比减资的支付对价?
不同比减资,直接触及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公允作价,公平交易。股东出资后用于公司经营,随公司发展及盈亏情况的变化,公司价值会发生变化,股东所持股权的价值也会随之变化,特别是公司亏损、负债严重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会大打折扣。因此,减资对价不是返还股东当初的投资款,而应在对公司价值和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本着合理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减资支付对价。
减资对价,就是减少的注册资本额所对应的公司价值,应根据减资时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价值来确定。一般来说,公司经营不佳、亏损情况下,应折价确定;公司发展、价值提升或者盈利情况下,可溢价确定。这通常需要明确的财务计算和公允估值。
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返还、资产转让、股权置换等方式,具体选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但股权投资中,投资人溢价支付的投资款中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资产,不应直接返还投资人。
对于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问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一些个性化设计,比如:
“在公司亏损的情形下,公司进行实质性减资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返还减资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原始投资款;应先弥补公司亏损、补足公积金,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后,剩余部分的公司资产方可向股东返还资本。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之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
(四)不等比减资决议须符合股东协议或者章程约定的减资决议条件
股东会作出不等比减资决议,须符合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不等比减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条件。
未召开股东会而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或者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协议约定或者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即未能形成为公司的意志,则该决议不成立。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没有签订股东协议对不等比减资作出专门约定,也没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公司章程的约定,则公司实施不等比减资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
(五)签订不等比减资协议,有必要吗?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不同比减资,公司、减资股东、非减资股东之间对减资对价的确定、支付方式、股东名册、职务辞任及工商变更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因此,在公司减资决议通过后,公司与减资股东之间有必要在协商基础上签订减资协议,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
减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由减资股东与公司、不减资的其他股东签署;公众股份公司(如新三板公司)可由公司与减资股东签署;
(2)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
(3)减资股东的名称、住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
(4)减资作价的基准日、公司股权(份)估值;
(5)减资对价,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税费承担;
(6)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
(7)其他事项:减资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辞任;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等;
(8)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生效条件、签署条款等。
(六)普通程序减资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新公司法下,公司进行一般性减资(或称普通程序减资),须严格遵循法定减资程序。依法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按照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是法定前置程序。否则,构成违规减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1、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普通程序减资通知/公告债权人,是普通程序减资的前置条件。根据司法实践,公司债权人既包括债权数额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具体债权数额虽有争议、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必然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既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时已经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后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新产生的债权人。
就交易合同涉及的债权人而言,可根据各交易合同中对相对方主要义务的约定,结合其履行情况,确定债权人范围。具体可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1)数额已确定的债权的债权人,或债权已经对账认可的债权人;
(2)虽然尚未形成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
(3)虽然债权数额不确定但已经确定发生的债权人;
(4)公司减资的变更登记之前发生的清偿期未届满的债权的债权人;
(5)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减资须通知对方,减资方应就减资事项通知合同相对方;
(6)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法院和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生效裁决的债权的债权人;
(7)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决确认的债权的债权人;
(8)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公司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
(9)对于公司应缴未缴的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关也应视为公司债权人。
(七)违规减资,会面临怎样的风险责任?
之前的公司法对违规减资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公司违法减资影响了公司债务清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参照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公司减资只是免除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未向股东实际返还出资款,多数法院仍认为,减少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将减少公司债权人得以信赖的担保财产,同样会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减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违规减资后果的规定,填补了立法法律空白。
“违规减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6条规定)
1、该条明确规定了违规减资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减资股东的责任:退还资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减少的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出资/股本的,减资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即评估价)或者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的每股价值(即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价格)获得的减资资金(即减资对价),应当退还收到的本金(不仅包括减少的对应的注册资本金,也包括溢价部分的资金),并赔偿损失(如本金利息损失);如减少的注册资本系未实缴的出资,减资股东应当恢复减资前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即不产生减资效果。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要对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比如减资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违规减资,公司还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减资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资未办理变更登记,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四十六号)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不等比减资遇阻推行不能,应如何救济?有何备选方案?
1、实务中,不等比减资(或定向减资),会因各种不确定因素遇阻而无法完成。
比如,公司与减资股东对减资对价金额未协商一致;全体股东对减资未达成一致意见;股东会的减资决议因不符合股东协议约定的表决条件而不成立;公司管理层或非减资股东对减资程序的推进不配合或者消极阻碍等。
为避免这种尴尬情形的发生,公司和减资股东都要事先做好预判,与各股东、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尽可能争取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就定向减资问题作出专项约定。既要有理有据,据理力争,又要妥协谦让,考虑照顾对方利益,衡平各方利益,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减资方案。
2、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人尽量避免与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私下签订对赌回购协议,应争取全体股东参与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因对赌回购而实施定向减资的有关条款。
然而,实务中在目标公司存在多轮股权融资的情况下,要让所有股东共同签订投资协议,同意投资人通过公司回购其股权并完成定向减资程序而退出公司,并非易事。
为避免这种困局的出现,投资人需要另辟途径,可考虑在投资协议里约定与控股股东对赌,由控股股东在对赌失败时回购其股权,并由目标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这样投资人就多了一层保障,也避免了因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定向减资程序而致公司回购无法实现的尴尬境地。(完)(文章转载自刘智律师公众号“股法汇”,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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