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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3 年 11 月 25 日,翠屏区法院判决被告人代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支付劳务费 42459.2 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代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唐某甲等4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翠屏区法院向代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代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后,翠屏区法院再次向代某某送达罚款决定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代某某仍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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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翠屏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代某某拒执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代某某使用的微信账户交易流水中 1000 元以上共计53万余元,且2022年8 月22日起至今租用高档汽车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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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翠屏区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17件,审理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人。下一步,翠屏区法院将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公、检、法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用足用好惩治拒执犯罪“利剑”,震慑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快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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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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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