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考取公务员、教师,进入编制内成为很多年轻人找工作的首选,“考公”“考教”热度持续不减。为了提升相关考试的应试能力、增加通过几率,很多考生会选择参加培训班。随之而来的是培训市场越来越大,社会上培训机构越来越多,吸引考生的招式也是花样翻新,很多培训机构打出“包过,考不过退费”的招牌进行招生。
那么,考试过不了,培训费真的能退吗?近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学员与培训机构之间因“退费”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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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4日,原告吴某某向被告某教育公司支付费用9900元。次日,双方签订《资格考试服务协议》,其中约定:乙方某教育公司为甲方吴某某提供公务员资格考试咨询服务,甲方如果当年没有通过考试,第二个考试年度乙方需免费给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和课程,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课程有效期内,如甲方参加的第二年公务员考试不通过,且服务期内每次考试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退还未通过科目所对应的实际缴纳费用的70%。合同落款甲方处记载有吴某某姓名,但乙方处未加盖某公司公章也未有工作人员签字。之后,某教育公司为吴某某提供了相关服务,吴某某学习后参加了当年的公务员考试,但未通过。随后吴某某进行了第二个考试年度的学习,并再次参加考试,但仍未通过。2024年1月12日,吴某某将考试成绩发送给了某教育公司的对接人王老师,申请退费。王老师于2024年1月19日回复吴某某“教育核算完毕了,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退费条款,所以无法申请流程。”
另查明,某教育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等。诉讼中某教育公司未提交其具有教育培训活动许可审批的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协议的乙方落款处虽然无某教育公司签字盖章,但该协议系吴某某与某教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仅以某教育公司未签字盖章为由否定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其次,某教育公司虽然未提交教育培训活动的行政审批许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本院确定涉案考试服务协议为有效合同。因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基本履行完毕,已无解除之必要,故对吴某某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协议对退费事宜有明确约定,吴某某学习两年且第二年的公务员考试也未通过,并向某教育公司提交了考试成绩申请退款,已基本尽到其应承担的相应合同义务。至于协议约定的其他退费条件,某教育公司作为提供课程一方和学习软件的管理方,更有条件也有义务对其提供的课件、服务以及吴某某的学习情况提供证据材料,诉讼中某教育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辩称吴某某不满足退费条件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教育公司应退还吴某某实际缴纳费用的70%计693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的《资格考试服务协议》,是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告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被告也实际收取了费用,并向原告发送了培训材料,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应认定合同有效。在原告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情况下,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相关条款退还相关费用。法官提醒,为有效避免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退费难”问题以及防范培训机构出现“卷钱跑路”的现象,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慎重选择那些不够正规、无资质、经营状况不好的培训机构;在能够分阶段付款的情况下,避免一次性缴纳过长时间或超额的培训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责任承担的格式条款,避免落入“合同陷阱”;妥善保管好培训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准考证、与机构进行协商的证据等相关材料。
文稿:开发区人民法院 侯明生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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