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网友咨询,申请了公租房之后能不能转租给别人?

答案当然是不行。

近日,为维护公租房的公平使用,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还发布了《关于严禁参与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的郑重提示》。

该提示对各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提出了以下3点要求:

第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公租房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或协助、参与该类房产的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 第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发布任何关于公租房转租、转借的信息,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上架任何关于公租房房源信息; 第三,各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相应业务管理,清查是否有上述现象并及时纠正相关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提示中提到,凡在消费者投诉或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将立即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也将依据《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等规定进行自律惩戒,严重者将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并予行业内外通报。

据了解,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权限,处三万元罚款。

▲图源: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事实上,对于公租房转租等违规行为,官方一直持“零容忍”的态度。

据“幸福福田”公众号消息:

2018年底,对多个保障性住房进行入户检查,对2户涉嫌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已进行房屋清退。

2019年12月26日,接到物业管理处反馈线索,有住户涉嫌违规转租转借公共住房,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迅速反应,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于2019年12月27日迅速立案。

根据案件调查结果,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给予违规住户行政处罚,处罚款5万,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涉案公共住房予以清退,取消该住户保障资格,转租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该住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今年6月27日,在深圳住建局举办的以“保障性住房租后监管”为主题的在线访谈中,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

所以,敬告各位承租人,不要存侥幸心理而做出违规行为。

而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

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

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

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损毁。

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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