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执法事件,一名男子骑电动车载人,而且还未戴头盔,在被交警拦截后,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该男子被交警按倒在地后,但疑似心脏病突发,最终不幸身亡。交警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2024年8月9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武康路与文明路十字路口,一名大约40多岁的黑衣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行驶了过来。该男子没有戴头盔,被路口执勤的交警给拦停了。随后,交警发现电动车后面还载着一名女子,是该男子的妻子。
据现场的目击者称,该男子被拦停后,就直接跟交警发生了争吵。随后该男子更是将车停在了路边,下车跟交警吵。最后,该男子指着电动车对交警说:我车子不要了!然后扭头就走,一边走,一边嘴里也是骂骂咧咧的。
目击者称,男子离开后,交警也追了上去,男子又跟交警发生了争执,后来男子又推搡动作,接着被交警给制服,按倒在地上了。
目击者表示,谁想这时候男子心脏病突然发作,随后赶紧拨打了120,120赶到现场,进行了心肺复苏,按压了将近半个小时,但是最终,还是未能挽回该男子的生命。
2024年8月12日,记者联系了事发当地的一名商户,该商户表示,自己开始在店里忙,不太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等出去看的时候,医生在抢救该男子,据说,是男子骑电动车载人未戴头盔,与交警发生争执,然后心脏病突发,人没有救过来。
随后,记者也联系了洋县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该男子现场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具体死因需鉴定报告。
记者也试图联系该男子的妻子,但是未能联系上。
记者也联系了洋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称此事已介入调查,暂未有结果。
此事经由媒体的报道,也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并且载人违法吗?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其中,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因此,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是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惩罚的基本依据。
此外,有些地区,例如海南、山东省、安徽省等等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针对骑电动车的不文明行为,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惩罚。
关于载人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在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上,允许搭载一位年龄不超过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其他类型的道路上,搭乘人数则不允许超过一人。具体到每个地方,可能会有更加具体的地方政策,例如搭载儿童时需要有儿童安全座椅等等。
所以,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并且载人是明确违法的行为。
其次,交警对骑电动车载人且不戴头盔的行为有执法权吗?这个毫无疑问是肯定有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对未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可以是警告或者罚款,具体取决于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当地的规定。
那么,这起事件的关键问题来了:该男子的死亡,交警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男子的死亡原因。男子目前死亡的原因是大家推测的心脏病突发,这个在法律上仅仅属于推测,还是要看最后的司法鉴定。假如司法鉴定,男子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那么这就属于自身疾病,肯定对死亡结果起到主要的作用。
其次,还要看交警执法中有没有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交警首先要证明自己执法中有没有暴力执法,这一点可以从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进行查看。假如有,那就符合这条规定,属于明显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假如交警执法没问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说,交警和男子发生争执,男子身亡,交警需要证明自己的争执不对男子造成过错。这个基本上很难证明,那么大概率的结果就是,交警需要承担男子死亡的侵权责任。
此事大概率的结果是,男子心脏病突发,自身疾病对死亡结果起到主要作用,交警和男子的争执是诱发因素,对死亡结果起到次要作用。
这种情况,交警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就算最后的次要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的时候,造成被执法人员死亡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管是法律规定也好,还是交警执法也好,都是对安全的重视。但是,假如自己真的不重视,就算再罚再说,都是没用的。真的等悲剧发生了,在后悔又有何用呢?
此外,对于本次事件中的男子,也是无限唏嘘和感慨,希望一路走好吧。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的处理此事,给该男子一个交代,给男子的家人一个交代,给广大关注此事的网友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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