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嵊州市山外山水上乐园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山外山水上乐园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魏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公罚〔2024〕17号

案件名称:嵊州市山外山水上乐园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嵊州市山外山水上乐园

经营者名称:魏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市山外山水上乐园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6日

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浦口街道珠溪村东坂庄自然村的山外山水上乐园,标准游泳池和儿童嬉水池满足了大人小孩的玩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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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