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成功将一名屡教不改的违法驾驶员覃某移送至柳州市第二拘留所,执行为期七日的行政拘留决定。

回溯至2023年9月20日,覃某因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柳州交警查获,其驾驶证于2024年2月9日被依法吊销,并面临长达五年的吊销期限,这一严厉处罚本应成为他深刻反省的契机。然而,覃某却置法律威严于不顾,于2024年5月23日凌晨3时10分,在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东环路小学附近,驾驶车牌号为桂BDM8***的出租车被监控设备精准捕捉,其行为属于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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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鱼峰大队的多次传唤与敦促,覃某采取逃避策略,以各种理由推诿,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经过办案民警的不懈努力与耐心沟通,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最终促使覃某于8月7日主动来到鱼峰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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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大队办案民警根据覃某的违法事实、供述材料、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覃某的行为已构成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营运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覃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鱼峰大队当天已将违法人覃某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提醒:

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还驾驶机动车上路,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同时,对于营运车辆驾驶员而言,更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