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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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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行权剥离法院的
外部分离模式,将是一个新的尝试。
【背景事件提示】
去年6月,针对执行领域难点痛点,为推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近日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终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报告也说明了终止审议的原因,《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立法基础是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分离的模式,但是采取法院内部分离模式,还是将执行权剥离法院外分,这个意见分歧较大,需要研究决策,故终止审议。
(来源于网络已公开的新闻)
“审执分离”
是民事执行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使得执行权能够专注于执行,避免执行权对审判权的僭越,而对审判机构行使审判权形成干扰。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
执行权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权利。
强制执行权
是国家执行机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法律授权机关的移送,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作出执行实施及执行裁决行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权力。
当前的制度设计是,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延续和保障,都属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执行权的行使机关也是法院,因而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权从性质上而言是司法权。
二、“审执分离”须推进的“执行权”,其实是“执行实施权”。
“审执分离”
就是审判权跟执行权分离。
1、强制执行权的基本属性是行政权,但同时又拥有部分裁判权
。从权力结构上划分为
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执行裁判权
侧重
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更多与裁判相关,与执行实施权有着本质区别。
执行实施权
的主要内容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具体实施事项。
2、强制执行权的两项权能: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执行实施权是行政权
,因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执行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具有行政权的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
执行实施权是一种单向的权力行为
,具有职权干预性和主动性,它是执行机关遵循职权主义原则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体现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而属于典型的行政权。
所以,
“审执分离”的核心实质是,将与执行程序有关的审判权和执行裁决权从民事执行权中分离,将执行命令权重新定位于审判权,而将民事执行权纯化为执行实施权,并逐步剥离执行实施权中的裁决事项,廓清执行命令与实施事务权的界限
三、目前审判跟执行其实没有分离,仍然是由法院来负责民事执行。
现行的司法体系,民事执行权仍配置在人民法院。纵观中国执行机关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其基本传统是由审判机关兼作执行机关,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之后,全国各地方法院逐步实现审执分立,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执行员。
过去的执行改革将民事执行权置于审判权之中,因此执行改革也更多表现为法院的自主改、内部改。
四、“审执分离”的改革方向是建立一套区别于审判部门领导管理和监督的执行体制。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基础,是
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分离的模式
1、在
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关于
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
的表述是
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
2、
“审执分离”是继续采取法院内分的模式,还是研究启动把执行权放到法院外部的外分模式的问题,这是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
推敲决定的内容,可知
这里的
。所对应的
职能部门和国家机关分别为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执行权依据其性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可能实行外部分离的模式。
结语:
没有确定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法》短期内都不会出台。审执分离是执行改革的重点,也是解决目前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式。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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