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怀疑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行为或基于其他原因希望获得配偶的实时信息时,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证据。

而追踪器这一隐蔽又“有效”的工具成为了许多人的选择,但使用追踪器确认配偶行踪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许多实践案例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在案号为(2022)京01民终581号的案件中,刘某在得知其配偶路某在其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路某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有三:一、刘某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受侵害,是何种权益受到侵害;二、夫妻身份关系是否构成侵权的豁免理由;三、路某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

在本案中,虽路某主张其在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已经通知刘某,但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路某在未事先告知刘某也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刘某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知晓了刘某的行程信息这一私密信息,且路某收集刘某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刘某的私生活秘密,此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且侵犯的是刘某的隐私权。

其次,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因此,夫妻身份关系不构成侵权的豁免理由。

最后,本案中路某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对刘某隐私的窥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轻微侵害,已经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因此路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在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纠纷,特别是离婚诉讼纠纷中,即便怀疑另一方配偶存在出轨等不正当行为,也应当采取合理的手段去获取证据,不应使用窃听器、追踪器等非法工具,否则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如确有需要,可以通过方式提供证据,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520、1314等有特别意义的转账数字或过错方的悔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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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