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吴某与同事一同至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吴某在球馆4号场地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手术内固定等治疗。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男子起诉涉事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及饲养流浪猫的球馆员工。
本案中一共涉及三方
原告:吴某(羽毛球爱好者)
被告一:羽毛球馆所属公司
被告二:肖某(羽毛球馆员工,被指为流浪猫投喂者)
一审被告辩护称:事发当日,原告(吴某)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仅认可原告在特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487元,认为其他费用属于扩大损失,不认可律师费和精神抚慰金。
被告二辩护称:否认自己是流浪猫的饲养人,强调投喂行为并不构成对流浪猫的管控支配,肖某还提出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2024年2月2日,初审法院判决肖某(可能是被认定为流浪猫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法院初审认为肖某与流浪猫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饲养或管理关系,认为肖某未能妥善管理流浪猫,导致其出现在羽毛球馆内,从而构成了对吴某安全的威胁而流浪猫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吴某摔倒受伤。
提起再审
2024年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官微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一、被告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上海闵行法院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闵行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海闵行法院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法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024年6月5日,该案在闵行法院再审开庭,双方就围绕所争议的原审原告的受伤是否与涉案猫相关、涉案猫是否为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以及相应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2024年7月24日,闵行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 担80%,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对于相关赔偿金额,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赔偿4.8余万元。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虽然肖某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和控制,不构成饲养关系。羽毛球馆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增加了猫进入球馆的风险,对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投喂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责任?
一、不构成饲养责任的情况
偶尔或临时投喂:如果只是偶尔或临时地投喂流浪猫,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动物的帮助或善意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喂者并没有对流浪猫形成稳定的控制或管理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饲养责任。
二、可能构成饲养责任的情况
长期投喂并形成稳定关系:如果长期给流浪猫提供食物,使它们在某个固定地点活动并居留,这种投喂行为可能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投喂者实际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责任,因此可能需要承担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相同的责任。
导致损害发生:如果投喂的流浪猫因为投喂者的行为(如吸引流浪猫聚集)而造成他人损害(如抓伤、咬伤等),投喂者可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投喂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四、总结
投喂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责任,主要取决于投喂者与流浪猫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以及投喂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如果只是偶尔或临时投喂,通常不构成饲养责任;但如果长期投喂并形成稳定关系,或者导致损害发生,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投喂流浪猫时,应当注意自身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饲养关系,并据此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全文参考资料来源如下:
【1】.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投喂者从担全责到担20%责任【新京报】
【2】.在羽毛球馆打球被投喂猫绊倒,责任谁来担?【闵行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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