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所有引发粮食安全讨论的出发点,都不是粮食本身出了问题。所以我们后来看到的有关粮食安全所安排的一系列政策,又是在很多领域中和现实之间不能协调一致的。前面我们讲了单一的粮食安全观所造成的三个方面的代价是很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去思考。我们也认识到粮食安全背后是固化的利益结构,造成今天我们以维护粮食安全为名采取的很多做法并不能真正维护粮食安全。
在此基础上,我们看到大食物体系的提出和大食物安全观是高度相关的。大食物安全观对于原来单一的粮食安全观而言具有战略调整意义,它对应的是空间的变化。所谓空间的变化,是因为过去保20亿亩耕地红线到现在保18亿亩耕地红线,其实关注的是粮食生产需要的基本农田。
但大食物体系提出的是我们不仅有耕地,同时还有大量的林地,因此,要向森林要粮,森林是食物高产的地区,有大量的木本作物,这些产出品可以用来维持结构性的粮食安全。我们还有大量的水面,江河湖海,要宜水则水,向海洋要食物,我们的淡水养殖规模世界第一。
我们还有大量的草原面积,几十亿亩的草地,要宜草则草。随着气候不断地暖化,降水带不断地向北、向西移动,意味着越来越多的草原地区,水草会越来越丰茂,畜牧业的发展对现在膳食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巨大的支撑作用,要宜牧则牧。除了一般意义的畜牧业,其实草原上还有其他的各类食物的产出,这些也应包含在大食物体系之内。再进一步看,很多荒漠化地区现在也随着降水带北移而形成了草地经济的条件,各类资源的综合性开发利用应该成为大食物体系的重要支撑。
所以,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一旦转化成对大食物体系结构性变化的具体政策支持,那恐怕过去过度局限在单一粮食安全观所形成的单一的粮食支持政策,就应该转化成追求大食物安全的大食物政策体系。
多样性的大食物体系需要以具有综合支撑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为基础运作,而不是放任资本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的那种农业运作方式。因为所有新纳入到大食物体系的各种各样的资源都具有生态性,山、水、田、林、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而这个生命共同体的所谓资源性的边界,往往是村域的地缘边界。所以当界定这些资源开发的时候,有一个产权如何清晰化的问题,而这些资源的产权边界和村域的地缘边界是重合的。
因此,应当通过推进“三变”改革,重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使之成为承载大食物体系的微观经济主体。这个微观经济主体需要具有社会企业的性质,因为它承载的是生态资源的开发,生态资源具有生命共同体的公共性特征。因此,强调大食物体系建设的时候,构建新的、具有高质量发展条件的市场制度建设,就需要从微观经济主体的改造入手,带动一系列相关政策的改善,这样才是一个深化改革的过程。用这种深化改革来配套大食物体系的建设,就能化解以往单一粮食安全观所形成的一系列的矛盾。
除了重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微观主体外,另外一方面也值得我们关注,就是鼓励市民下乡与农民联合创业的城乡融合。过去在单一粮食安全观的指导思想下,只鼓励有规模投资能力的投资人下乡,鼓励资本下乡。现在应该在城乡融合条件下,将作为消费者的市民与作为生产者的农民的利益整合起来,大家共同维护大食物体系和大食物安全观,促进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实现一二三产融合,重构产业体系,形成一种新的符合生态文明的生产方式。用这种生产方式来配套现在所需要的大食物体系,这才是未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食物安全体系所需要的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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