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苍茫的祖国大地

有婚姻法——不!现在婚姻法也没有了,统一叫做《民法典》!【实际换汤不换药,你懂的】

但是没有“父子法”、“父女法”、“母子法”、“丈母娘法”..........

基于

“婚姻中的财产共有属性”——所以,最高院说——“夫妻店”,虽然看上去是两个股东,但是具有“利益的一致性”!

所以——两个股东又咋的?!——两个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是可以当作“一人公司来处理”。

所以

题主的这个问题,显然是不成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

这几种情况,哪怕要求股东参照“一人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也是一点儿毛病都没有!

其一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也就是一人公司,但是公司还需要一个“监事”。

这个监事跟这个股东,是夫妻关系.................诶呀,又是最高院的上面那段话!妥妥的呀!

跑不掉,根本跑不掉!

其二为,曾经是几个股东,现在脑袋抽抽了,把公司的股东改成了“夫妻店”,或者改成了“类似夫妻店”【上一条的情况】

妥妥的,那可千万不要手下留情啊!哥们!

其他的类似的规则,还有比如:

起诉个体户的时候,忘记起诉经营者了;

起诉飞人独资企业的时候,忘记起诉出资人了;

起诉分公司的时候,忘记起诉总公司了......

长点心吧,这些有的是可以直接执行,有的还是得追加。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答主了怎么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