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负青山
青山定不负人
今天,是全国生态日
生态环境保护是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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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价值不菲”的绿色宝藏
如若为了一己私利
而伪造合同、证件去盗伐林木
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初,被告人吴庆伪造了《山林树木买卖合同》,对徐刚谎称已购买了荔浦市双江镇某集体所有的桉树林,并已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想请徐刚帮忙召集工人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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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徐刚分两天召集了多名工人,到现场砍伐林木。同年9月30日上午,在砍伐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处。经调查,被砍伐树种为巨尾桉,总面积0.15公顷、总株数198株、总蓄积量22.7立方米。另查明,吴庆将盗伐的林木出售后,非法获利4000元。同年10月5日,吴庆被民警抓获。(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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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庆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吴庆退赔荔浦市双江镇某集体经济损失四千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合同、证件忽悠他人非法采伐的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林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在全国生态日之际,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蒙蔽,而心存侥幸去盗伐林木。同时提醒,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应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要成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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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未来,荔浦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托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运用好“三合一”集中审理机制,依法审理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努力达到“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我们努力成为绿水青山的守护者、低碳生活方式的践行者!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文 字:罗锦锋 李金玲
编 辑:蒙 莹
初 审:杨子宸
复 审:欧阳芳
终 审:莫德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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