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扶余市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主播小A作为原告
起诉被告王某
拒不按照约定支付其承诺的佣金
而被告王某拒不支付的理由
竟是案外人C传媒公司未支付其价款
1
谁给?
那么 小A的工资 究竟谁付
2023年10月,小A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让其在某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收入7000元每月,按整月支付。后小A开始直播。直播后,王某将工资支付给小A,小A的直播一直持续。直播期间,工作地点、时间、直播内容均由王某提供、告知。2023年12月,王某拒绝支付小A2023年11月的工资,小A向王某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经扶余法院查明,小A直播的平台是案外人C传媒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小A每月完成直播后,C传媒公司将当月收益按合同约定支付提成给王某(王某与C传媒公司之间签订了《独家合作合同》),再由王某扣除一部分后支付给小A,但发放给小A的工资及提成的具体数额,C传媒公司不知情,是王某自行决定的,而小A对王某与C传媒公司的合作合同至该案诉讼发生前也并不知情。综合全案证据以及认定的实事,判决 王某给付小A劳务费7000元。
2
为啥?
那么 本案为什么这么判
该案中,小A接受王某的聘请在某平台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为其提供直播演绎劳务,由王某向小A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之间虽无正式书面合同,但实际双方已构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故双方应恪守诚信履行义务。2023年11月,在小A已经完成了该月直播演绎活动的情况下,王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而王某未支付劳务报酬的主要原因是其认为所欠的劳务费应由C传媒公司支付,自己仅仅是负责替C传媒公司招募主播,工资发放等事项应由C传媒公司承担。
但综合全案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来看,C传媒公司支付给王某的报酬,是双方基于《独家合作合同》的约定而进行的利益分成和费用承担,再由王某支付给其他主播,报酬的具体数额由王某自行决定,C传媒公司并不知情。C传媒公司只是为直播提供了网络平台和流量的推广,并没有实际参与王某与小A的直播经营活动,没有对节目进行管理和编辑,且王某也未能证明小A与C传媒公司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小A与C传媒公司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因此C传媒公司没有与小A形成劳务关系。庭审中王某对欠付小A工资的具体数额7000元无异议,故对小A劳务报酬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3
意义?
那么 本案有什么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人之间是劳务关系亦或是其他法律关系,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坚持以事实优先原则为指引,充分考虑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依法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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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扶余法院
初审:张加新 崔苍竹
复审:李 磊
终审:孙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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