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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福安检察

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福安市检察院结合本次生态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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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4年8月14日,福安市检察院就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公开听证,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蔡小洁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会。

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汇报了该院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就该案犯罪事实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等做了全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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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兰某某通过网络视频了解到蕨类植物形态美观,遂先后通过网络购买了四株福建观音座莲、一株金毛狗蕨养于家中。经鉴定,涉案植物均属野生物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过听证评议,各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并从如何加强科普宣传、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角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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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观音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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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狗蕨

因本案的发生主要系犯罪嫌疑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承办检察官还向参会各方科普了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的知识。来自林业、农业领域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纷纷表示,保护野生动植物、守护生态环境依然任重道远,将会运用自身在专业、行业方面的知识,与检察机关共同保护生态,守护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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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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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福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派员前往福安市人民广场开展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活动。宣传现场,检察干警以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向往来群众宣传和解读生态文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促进人民群众了解知悉生态文明保护相关知识,引导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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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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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福安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借助检察公开听证等方式,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以检察履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文案:第四检察部 阮彬娟、林泽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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