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购买的商品都可以邮寄或者携带入关吗?
解答:依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是由旅客个人在海外购买后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还是以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邮寄进境的物品,均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还应对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不携带或邮寄相关物品入境,如伪造的货币、烈性毒药、大麻等。尤其是在如今多国大麻合法化的背景下,切不可携带大麻及大麻制品入境。如果携带禁止入境物品,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酌情处以罚款,若藏匿不报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生或熟的肉类及其制品,生乳、奶油、奶酪等乳制品,新鲜水果,鲜切花等都不可入境。
新《公司法》在今年7月1日起施行。想问,公司在7月1日前签订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需要履行到7月1日之后,那如果发生争议,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我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暨申请执行人,是否还可以该公司股东未缴纳出资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解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据此,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股东、出资人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出资人进行追索,并由破产法院分配后供全体债权人受偿,不宜再通过执行中的变更、追加程序要求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人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将不予支持。
如若合同约定了合同解除情形,是否情形发生后合同就自动解除?
解答: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程序单方解除合同,但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在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方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约定了合同解除权或法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通知只有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方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去世前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多笔大额转账至某一继承人及其配偶账户的,这些钱款是否计入遗产范围?
解答:一般而言,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尚留的存款余额、理财产品等才作为遗产处理。若被继承人生前银行账户内有大额转出的,相应钱款是否计入遗产应分情况处理:1.银行转账行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亲自办理,且无证据证明款项为借款或有其他特定用途,则钱款的转出应认定系被继承人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该部分款项不再作为遗产处理;2.银行转账行为非被继承人本人作出,即便银行柜面已履行代办手续,也仍应进一步结合被继承人身体状况、转账时间、转账目的等综合判断转账行为是否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法确认情况下,代办转账者应举证证明转账目的、用途,若无法合理解释则相应钱款应计入遗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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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责编丨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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