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的涉税刑事法律风险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在公司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当中,有一些刑事风险比较高的岗位人员,那就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例如: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这些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纳税申报、发票开具、记账凭证保管等相关工作,在公司涉嫌涉税犯罪时,可能会身陷其中,面临刑事处罚。
有些财务人员可能会觉得: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老板叫我怎么做的,那我就怎么做了,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也只是领取固定工资而已,而且如果不按老板说的去做,我的工作也不保了。确实,财务人员就是一个打工人,很多事情都是在老板的授意、命令下去做的,但是,如果明知道是违法犯罪的还继续按老板的安排去,那就会涉嫌犯罪了。
当然,如果主观上是不知情的,没有犯罪的故意,则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案发了,就很难说清楚了。因为账是你做的,发票是你对接开具的,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主观上并不知情,而且侦查机关会认为你作为一个财务人员,基本的判断是有,对于违规的事情还继续去做,就会认定你是知情的,从而追究你相应的责任。
那么,财务人员会存在怎样的涉税刑事法律风险呢?涉嫌什么罪名?
罪名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财务人员在公司负责人的指使、授意之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为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公司可能会涉嫌逃税罪。而财务人员一般会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从犯,追究其逃税罪的法律责任。例如:
1.1.案例一:李某逃税案
1.2.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
,系直接责任人员,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财务人员是犯罪的实施人员,不宜区分主、从犯的情形。例如:
2.1.案例二:马某逃税案
2.1.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逃避缴纳各项税款共计639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百以上;
被告人马某身为该公司的会计,明知公司有销售收入仍进行零申报纳税,被告单位阜阳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马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马某系从犯,建议对马某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
马某身为被告单位的会计,系犯罪的实施人员,不宜区分主、从犯,不宜判处缓刑
,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采信。
不过,逃税罪有一个税务行政前置程序,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财务人员并不是公司的负责人,其无法决定是否缴纳税款,缴纳多少税款,除非是自己贴钱。
罪名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有些公司由进项税额不足,或者存在富余票的情况下,公司的负责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或者为了收取开票费,让他人为公司或者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事宜。财务人员在公司负责人的安排、授意之下,提供开票资料、进行资金的收转、发票的接收等相应的工作,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面临刑事处罚。例如:
3.1.案例三: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郴州市某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652177.07元,抵扣税款3000869.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肖某某明知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开票资料、支付购票款、接收发票,系A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郴州A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肖某某系从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均予支持。(注:现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
罪名三: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是,虚开普通发票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成本、费用问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于税前扣除,或者为了套取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工资或者其他方面的支出,少缴相应的税款。但是,如果虚开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则会涉嫌虚开发票罪,面临刑事处罚。例如:
4.1.案例四:王某虚开发票案
4.2.审理法院:上海市某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
王某担任A公司财务主管期间
,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5.1.案例五:吴某某、杜某某虚开发票案
5.2.审理法院:西安市某人民法院
5.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陕西A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虚增开发成本、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开票资料、制造资金流转假象,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
杜某某(财务总监)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罪名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件当中,财务人员可能会根据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对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此行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例如:
6.1.案例六:何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6.2.审理法院:佛山市某人民法院
6.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佛山市A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并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上诉人
何某某(会计)、薛某某(出纳)、卢某某(财务主管人员)系直接责任人员
,其行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7.1.案例七:叶某某、孙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7.2.审理法院:珠海市某人民法院
7.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某、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孙某某(财务经理)
以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假报出口,用于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917942.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罪名五: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负责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财务人员,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依法应当向相关机关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则会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例如:
8.1.案例八:张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8.2.审理法院: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8.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
张某某(郸城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账会计)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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