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产资料及销售产品的多样性,每个公司几乎都涉及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很多情况下难以界定,且同时新增规定了几项特殊的混合销售,进一步导致实务中企业难以定性,因此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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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率。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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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下的政策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3

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区分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即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2、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即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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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处理例解

1、甲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甲销售产品给乙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价款为20000元,另外又收取2340元的安装费。

甲公司主业是销售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与塑钢门窗有密切联系,销售和安装的费用都是向同一的购买者乙收取的,因此,这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和安装收入一并纳增值税。

2、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日常生活物品销售等其他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将这些服务分开核算,那么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物业公司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缴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税。

3、某机器设备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机器设备销售。签订了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并包安装合同,合同中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已做了清晰的费用约定,设备为该公司外部采购,且就这笔合同的业务进行分别核算。

该公司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应认定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