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互联网时代,具有开放属性的群聊作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交工具,是存在于网络上的公共交流场所,群内成员应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我们看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王某与和某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矛盾。王某在人数近500的某房源信息群中发布“租房故事”,和某在该群中自认自己就是房东,并发布了关于王某的贬损性言论。王某将带有和某真实姓名的私聊记录截图发至涉案群聊,包含对和某的贬损性言论,并称和某作为房东“压榨租户租金”,对其他群友与和某就招募保洁人员一事的互动评论“往火坑里推”“助纣为虐”。王某将和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某提出反诉,双方互相主张对方在涉案群聊中的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王某诉称,群聊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信息散播广泛。和某在群聊中以书面形式发布诽谤、侮辱、贬低王某人格的信息,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众人对王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致使王某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受到极大损害。王某请求法院判令和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和误工赔偿。
和某辩称,王某所诉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王某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给和某制造麻烦,对和某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困扰。
和某反诉称,王某在包含众多和某孩子的同学家长的500人群聊中对和某进行诋毁和人身攻击,蓄意公开和某及其爱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私聊的聊天记录,并且发布了私自录音,接连不断地在群聊中发表过激、不当言论进行精神霸凌,对和某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精神状态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和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和误工赔偿。
王某辩称,其发布的“租房故事”内容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不存在挑衅、侮辱、诽谤的目的,也没有先行主动披露和某的具体信息。王某在群中发表的聊天记录、录音及相关言论是为了澄清事实和挽回自己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矛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起,本已另案诉讼解决,但诉讼过程中双方互相言论攻击多日而且逐渐升级到人身攻击。群聊骂战一方面系对方言论直接导致,另一方面与自己在受到言论攻击时并未适时且适当还原真相,而是采用比对方更甚的方式来回击有关。双方因另案纠纷在公共群聊内互相攻击对骂的行为,已经各自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于对方名誉造成的贬损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双方均要求对方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法院从还原事情原委并维护公共场所安宁秩序的角度出发,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持续占用群内的公共资源,互骂行为已经引起了群内其他成员的反感,直至双方在法院庭审中经法院释明,仍然未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双方各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因本案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和误工损失,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双方各自主张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和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某房源信息群聊中分别公开向对方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微信群里被骂,千万不要对骂,否则会承担以下后果: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性言论,可能会被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如果辱骂他人的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侮辱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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