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
安小槌
说法
隔代抚养主要指在家庭中,父母因忙于工作等原因缺乏对儿童完全抚养的能力和精力,转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高度承担抚育之责的一种现象。
在此种情况下,祖辈可以索要“带孙费”吗?本期《安小槌说法》将分享一起老人起诉子辈要求支付孙女抚养费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甲与刘某(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乙(原告之子)、蒲某(原告儿媳)
2016年3月,李某乙和蒲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17年9月生育一女李某丙。2018年2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2021年及2023年蒲某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安岳法院要求与李某乙离婚,2023年5月,安岳法院判决:准许蒲某与李某乙离婚,李某丙由被告李某乙直接抚养,蒲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某丙年满十八周止。
经查证,李某丙出生后由奶奶刘某照顾,二原告在照顾孙女期间,支出了医疗费、幼儿园教育费等费用。二被告外出打工,且未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
因觉无力承担孙女抚养费用,李某甲与刘某将李某乙(原告之子)、蒲某(原告前儿媳)诉至安岳法院,索要垫付的教育费、生活费等。
裁判结果
安岳法院判决:一、被告蒲某支付原告李某甲、刘某因抚养李某丙支出的费用共计63852.55元;二、被告李某乙支付原告李某甲、刘某因抚养李某丙支出的费用共计73728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小槌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监护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
本案中,被告李某乙与蒲某均系李某丙的法定监护人,在对李某丙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二原告代为抚养,二原告对李某丙无法定抚养义务且原、被告双方也没有无偿抚养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家庭作为由一个家庭成员组合起来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家庭成员应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
抚养孙辈系天伦之乐,符合中华民族的大家庭观念,但抚养子女却是每个父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父母长期拒绝履行子女的抚养义务,既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也会增加老人额外负担。作为父母,要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传统美德,感恩家中老人的默默付出,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供稿:凌颜丽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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