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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赶紧签字吧。只要你签字,给你一万块钱!”

2007年,22岁的孕妇李丽云因为病情加重,生命垂危,需要立刻进行剖宫产手术,可她的丈夫肖志军却死活不愿在手术单上签字,哪怕医院、记者轮番上阵,他始终都没有松口。

在这生死攸关的三个小时里,因为肖志军的拒绝签字,医院的手术程序一直无法启动,最终导致孕妇和胎儿不幸去世,可此时的肖志军却只是感慨,这就是她的命啊。

那么,肖志军为什么不愿签字?谁又应该为李丽云的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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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本文陈述所有内容皆有可靠信息来源赘述在文章结尾,请理性观看

拒不签字的丈夫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已怀孕9个多月的李丽云因为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了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

在接诊后,医生经过简单诊断,就判定李丽云可能患有重症肺炎合并急性心衰,情况十分危急,于是他立刻向医院申请了绿色通道,将李丽云转入了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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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妇产科,医生们通过设备进一步确定了李丽云的情况,他们一边对其进行常规救治,一边向夫妻二人提出了立刻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建议。

然而,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却坚持认为妻子只是感冒,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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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午4点20分准备好手术室开始,医生就一直在劝说肖志军签字,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肖志军竟然在上面写下了“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5点50分,李丽云胎死腹中,情况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候,但肖志军还是一副无动于衷的样子,这时,连旁边的记者和病患都看不下去了,他们提议为肖志军捐款,让他赶紧签字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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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场的人们对于肖志军的劝说越发激烈,但他还是固执己见,不愿在同意书上签字,这种情况一直到了7点25分,李丽云最终不治身亡。

令人不解的是,在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后,肖志军却突然转变了态度,不但声称是医生“谋杀”了妻子,在病房外徘徊着念叨“我的孩子”,还试图向劝说过他的病人倾诉内心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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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肖志军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院方还一度怀疑他的精神状态,但经精神病科主任检查,确认他神志清醒,对外界反应敏锐。

“丈夫”并非丈夫?

在得知李丽云去世之后,她的父母连夜赶到了北京,而他们的到来,则带给了众人一个十分震惊的消息——“我的女儿是未婚的,不是他肖疯子的老婆!那是他们见死不救的借口啊!

原来,李丽云在几年前因为犯错被母亲责打后选择了离家出走,而她几经周转,意外地被肖志军救了下来,当时的肖志军给了他几百块钱让她回家,可李丽云却表示自己回去就“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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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李丽云和这个比她大了整整12岁还贫困潦倒的男人生活到了一起,可两人虽然同居生活了三年多,李丽云始终不敢把这件事告诉他们,自然也不可能结婚。

肖志军不愿签字的一部分原因,就是不敢对李丽云的生死负责:在他看来,自己一个连对方父母都没见过的人,哪里有资格为她的生死的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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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悲剧发生后,李丽云的父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肖志军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由于肖志军并非法律规定的“家属”身份,加上在妻子李丽云去世之后,他的身上也不过只剩下15元,根本没有经济补偿能力,李丽云的父母将矛头对准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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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医院表示,在李丽云刚刚进入医院的时候,她自己也曾经表示了拒绝手术的意思,并以口头形式将手术的决定权交给了自己的“丈夫”肖志军,医院在程序上没有错误。

2009年12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医院支付10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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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对现有医疗制度和法律规定展开了深入讨论,很多人都呼吁政府应当修改相关法律,赋予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决策权。

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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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惨剧并非就此终结,2017年8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医疗悲剧——28岁的孕妇马茸茸因家属拒绝签署手术同意书,被迫从医院五楼跳楼自杀。

孕妇马茸茸因病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可她的丈夫与公婆却因为担心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而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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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恳求家人签字无果后,马茸茸最终在绝望与无助中,选择了跳楼自杀,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在重大手术上,到底谁有“签字权”?

接连发生的几次悲剧,让社会各界对于现有医疗制度和法律规定展开了深入讨论,其中医院为什么不能在生死攸关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救治成为讨论的热点。

众所周知,经济原因一直都是大型手术“签字难”的重要因素,在《我不是药神》中有一句颇有名气的台词“这世界上只有一种病,就是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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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财两失”,就是当下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激化因素,各种患者家属在病人不治身亡后选择伤害医生的新闻更是屡见不鲜。

但为了保障患者生命,我国在经历了李丽云、马茸茸等一系列惨案的教训之后,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适用范围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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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就明确规定,病人在具有独立自主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拥有对自身的生命健康拥有最高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不能以书面形式放弃的。

这条法律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也为马茸茸跳楼自杀后的责任认定给予了明确指示——马茸茸的家人“拒不签字”的行为虽然是她跳楼的主要原因,但这种所谓的“逼迫”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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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办法》,授予了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因急危重症无法自主作出决定、近亲属没有达成一致反对的情况下,根据患者最大利益原则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行为免受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条款也在不断完善和明确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权,甚至对医疗救治权给予了优先于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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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于医院的决策流程也做出了优化,确保医院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做出救治决定。

结语

李丽云和马茸茸等事件虽然以悲剧结尾,但他们的出现让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强制医疗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医疗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们要在保障患者权力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医疗部门的决策权。

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对生命权重视程度的提高,体现了法律在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进步。

参考文献

中国法院网——《“拒签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医院不构成侵权》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12/id/386707.shtml、

中国法院网——《论我国现行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实与对策》

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8090646/533aYdO6cr3_z3kATPaPzv2hZi-VMomr7bLTALRzzqIP0XOpX5nyFIs66dk-_fhyBh-Fv4plL9cHguGpVh5auqJUILRpXbcinHXgUzTdkOr5_tkyndNDo5QAAOlK2w

中国广播网(吉林)——《孕妇死亡事件续:丈夫首次称拒签字原因是怕担责任》

http://jl.cnr.cn/jdxw/200711/t20071128_504639573.html

央视网——《法学教授谈产妇跳楼事件:医院误解法律 手术不必非要家属签字》

http://news.cctv.com/2017/09/06/ARTIx9AYgCXzGqugHMyULWVU1709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