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是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而建立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它是通过建立个人、企业、国家三位一体、共同分担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建房筹资机制,形成住房公积金来解决住房问题,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制度的核心和目的就是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设定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2023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于2024年7月1日调整执行。其中,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2024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23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2032元,最低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三、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按规定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手续: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总监制/李会斌、席晓婧

副总监制/王晓宇

来源/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石磊

审定/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