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的是无妄之灾!山东青岛,男子刚买了辆电动车停在快餐店门口准备吃饭,却被一名老大爷盯梢了。

大爷趁其不备骑起电动车就跑,男子怒火中烧冲上前就踹了一脚,哪知道他这一脚惹上了天大的麻烦,老大爷人没了,老大爷的家属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2万元。

男子很气愤,称自己是合理合卫保护自己的电动车,老大爷的死跟自己一点关系没有,不要拿“人死为大”这样的理由来作说辞。

但是法庭的判决让男子很心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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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青岛男子大壮(化名),人如其名,长得壮实,人站在那如一堵墙,一跳跃能踩到人天灵盖,都能参加奥运会跳高比赛了。

同时大壮也嫉恶如仇,最看不惯偷鸡摸狗之事,平时路见不平都会拔刀相助,他怒吼一声能把场面震慑住。

但是没想到这种鸡鸣狗盗之徒有一天竟然敢摸他这老虎屁股。

案发当天大壮骑着刚买来的电动车来到一家快餐店吃午饭,电动车就停在了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因为饥肠辘辘的满脑子想着红烧肉大米饭,却忘记了拔钥匙。

他这粗心大意的举动正好被一位老大爷盯上了,这老大爷正缺一辆电动车代步,但是他不想着按正当途径去购买一辆,却动起了歪心思在街上转悠,大壮这马大哈遭了秧,被盯梢了。

大壮刚点了份红烧肉饭正要下筷子,扭头发现老大爷正推着他的电动车就要跑,大壮反应贼快,顿时大吼一声:“敢偷我的车,弄死你!”

如雷般的怒吼把对面的食客嘴里的肉都震得掉地上了。

但见他一个箭步窜出了快餐店就追赶老大爷,看到凶神恶煞的大壮,老大爷吓得赶紧加大油门往马路那头跑。

但是电动车的加速度还赶不上大壮的加速度,大壮一边骂一边追,转眼追了上去跳了起来,腾在半空时往大爷后背轻轻踹了一脚。

老大爷身形不稳,连电动车一起摔倒在地上,但是大壮知道控制自己的力度,加上车速并不快,老大爷和车子都是缓缓摔倒的,按道理并没什么大碍,毕竟大壮并不希望大爷受伤,只是阻止大爷把车开跑了。

大壮骂骂咧咧地把自己的电动车扶了起来,还不忘骂老大爷这么老了还干这种事,小心短命几年,因为看对方岁数大了,也没有对他怎么样。

但是老大爷倒地后并没有马上爬起来逃走,却蜷在地面上双手捂胸,表情痛苦,像是喘不过气来,大壮见壮,就来气了,说道:“呐,你别在这讹人啊,这里可是有监控的!”

但是老大爷的表情痛苦可不是能随便就能装出来的,大壮意识到大爷的身体可能有问题,不敢怠慢,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扶大爷起来忙帮揉搓胸口。

最是最终严重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老大爷竟然因为受刺激而引发冠心病突发,最终也没能抢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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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爷的家属得知事件的经过后,非但没有因老大爷偷大壮的电动车而表示歉意,反而怪大壮踹了大爷一脚,也就是因为他这一脚把大爷踹倒在地,才引起老大爷冠心病突发,最终造成老大爷死亡,这责任大壮必须承担。

随后家属看与大壮协商赔偿的事情未成,一纸诉状把大壮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壮赔偿各项损失共112万元。

在法庭上大壮称自己这是正当防卫,阻止大爷偷走自己的车辆,踹他一脚并没有超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大爷本身就有冠心病的事情他根本不知道,要是知道别说踹他,追都怕他讹上了。

他的行为本来就违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壮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却不这么认认,最终还是判大壮赔偿大爷家属5.6万元,也就是承担5%的责任,大壮很不服气,一辆电动车也才1500元,竟然为了把它抢回来却要贴进去5.6万元,这也太冤枉了。

案件在网上公布后,也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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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A表示:以后遇到被偷的时候,你不但不能把对方追急了,你还得提醒小偷别着急,慢慢来,不然吃亏的是自己。

这真的很讽刺,被小偷了,还得保障小偷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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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B表示:看到小偷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别一惊一乍的,不是为了要你冷静应对如何抓小偷,而是别把小偷吓坏了,人家东西没偷着,还被你吓出心脏病,你是不是很不应该?

人家偷你东西,你为什么要叫?

这问题看着很愚蠢,但是却暗藏玄机,都不知道怎么回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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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C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敢于向不法分子做斗争,理应得到表扬,否则维权的成本太高,犯罪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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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壮为何最终还被判负责5%的责任呢?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大壮在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在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防卫过当而导致发生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与大爷的冠心病突发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本案中,老大爷偷大壮的电动车,大壮阻止大爷偷电动车,追上去后踹倒车辆与大爷,从监控来看,大壮的行为是阻止偷盗行的常规操作,并没有不妥之处。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解释,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行为侵害,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进行,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这里的正当防卫,关键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正当”,也就是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这个合理范围的标准一般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的强度,已达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中止即可”。

因此,大壮的阻却不法侵害行为的措施是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是属于正当防卫,并不会构成刑事责任。

第二,老大爷的死与大壮踹的那一脚应存在因果关系,大壮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最终大壮还是要承担5%的责任,理由是最终尸检结果证明,老大爷的冠心病突发是与受到大壮踹的那一脚有关,虽然大壮那一脚力度并不大,如果老大爷本身就没有冠心病史,受这一脚并无大碍,但是大壮实在倒霉,踹的老大爷正好有冠心病的,本来老大爷就紧张,再加上被踹上一脚,心率突然加速,最终引发冠心病突发。

因此,老大爷冠心病突发,与大壮这一踹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损害被侵权人权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大壮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要承担多少份额,还需要看被侵权人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承担多少责任,换言之,被侵权人对自身的损害本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在同一损害中,被侵权人的行为是这起损害的引发一方,并对损害起到扩大作用的,应当减轻被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老大爷明明知道自己有冠心病,是承受不了激烈运动和突如其来的强大刺激的,但是他依然去干偷盗这种危险的行为。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其行为对自身存在损害风险而依然去做,这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自身应当承担所造成的后果的主要责任。

因此,老大爷冠心病的突发自身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负主要责任。

看到老大爷不对劲,大壮第一时间对老大爷实施了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其阻止行为虽然与老大爷冠心病突发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其过错责任轻微,因此法院酌情判大壮承担5%的责任。

但是5%也是需要赔偿5.6万元,这一脚还真贵,大壮要是早知道如此,还不如眼睁睁看着老大爷把车骑走,等于是花1500元送走一个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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