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818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8月17日,据湖南省张家界慈利县公安局最新消息,日前,蔡某通过手机在平台下单搭乘刘先生的顺风车从北京市大兴区至慈利县,平台约定价格为2263.6元。没想到,蔡某发现刘先生未在平台点击确认上车后,竟偷偷取消了订单,到达目的地后逃单消失。无奈之下,刘先生选择报警求助。接到求助后,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迅速展开工作。通过视频追踪,发现蔡某已搭乘滴滴离开慈利,不知去向。而刘先生也因旅游行程另有安排离开。期间,民警通过多方工作找到蔡某的相关信息,因蔡某已身在杭州,民警多次电话联系蔡某,蔡某否认其逃单的行为并声称双方因车费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才离开。民警通过协调要求其支付双方认可的车费2200元,蔡某假意同意,却迟迟不见行动,之后甚至拒绝与民警沟通。蔡某的异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于是,民警敦促其来慈利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蔡某如实交代了其通过手机在平台下单搭乘刘先生的顺风车从北京市大兴区至慈利县后故意逃单的违法行为。目前,刘先生的损失2200元已被追回,违法行为人蔡某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我的朋友小文问我,乘坐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等逃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本案中的当事人会被行政拘留?涉嫌的是哪方面的行政违法?2200 元感觉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为什么只是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
下面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二、乘坐顺风车逃单的法律性质
首先,新闻中并没有出现这名违法行为人具体涉嫌的违法种类,但是根据信息是可以反推出来的。
顺风车故意逃单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违法行为)无非是以下几种。
1.盗窃
顺风车司机在依照约定将乘客送达目的地以后,就享有向乘客收取车费的财产性利益,而乘客如果采用秘密手段逃避顺风车主实现这种财产性权益,金额较大的话,笔者认为是符合盗窃罪特征的。
例如,在本案中,如果蔡某在享受了顺风车主的驾驶服务并到达目的地后,乘司机不注意,或者在司机去洗手间方便的时候溜走跑单,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一般的刑事追诉标准为 2000 元,本案如果构成盗窃罪的话,可能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盗窃罪予以排除。
2.寻衅滋事
如果当事人在明知道自己不具备消费能力,在顺风车驾驶员提供了驾驶服务并将其送到目的地,向其收取车费时,采用蛮横耍赖等方式拒不支付车费,那种具备“强拿硬要”特征的行为,就属于“寻衅滋事”违法或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本案中的涉案金额为 2200 元,如果属于“强拿硬要”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的话,已经构成犯罪。
所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排除。
3.诈骗
如果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顺风车驾驶员提供了驾驶服务并将其送到目的地后,采用欺骗手段让驾驶员误认为当事人已经支付车费的话,该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中,根据案情描述,在驾驶员已经完成价值 2200 余元的驾驶订单后,当事人在发现驾驶员没有在平台上点击确认操作,就偷偷点击取消订单,这里的“偷偷”其实指的并不是指其行为的秘密性(任何人操作手机的隐私都应该保护,当事人哪怕确认订单也可以采用“偷偷”的方式),而是一种利用驾驶员疏漏,通过操作在平台上隐瞒真实接受高价驾驶服务情况的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导致驾驶员丧失索要车费的财产性权益凭证。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违法)。
但是,由于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是人民币 6000 元,本案只有 2200 元,所以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对其采取行政拘留处罚。
所以,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的违法大概率是诈骗。
当然,把逃单行为认定为诈骗性质,还是有一定的法理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张家界警方能果断出击,依法治理逃单的决心和手段,还是值得赞赏的。
这里还有一个引申的问题,假如是采用一些手段在“无人驾驶车辆”上逃单的话,构成犯罪?例如,本案的当事人如果乘坐的是“萝卜快跑”无人驾驶车辆,在从北京到张家界后,发现一个程序漏洞,轻松点击后,让平台误以为其取消了订单,逃单 2200 元,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
按照现在主流的观点,由于“机器不可能受骗”,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更多的还是可能构成盗窃罪。
三、结语
乘坐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等逃单的行为,根据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不同,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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