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的一种婚礼习俗,在古代,女性的地位比较低,女方嫁入男方家就成为男方家的人,冠夫姓,入男方族谱,且出嫁的女儿不负责女方父母的养老。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给女方父母一笔钱作为补偿,这笔钱就是所谓的“彩礼”。随着时代的变迁,“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当前社会上的一大热点。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呈上升趋势,其中,关于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等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

本期《法律学堂》我们邀请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田震法官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的易鸣律师,为我们详细解析彩礼的历史、现状及其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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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现金还有金饰,这些都属于彩礼吗?

田震法官表示,我们一般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及共同生 活。所发生的时间段来看,彩礼支付发生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前,包括订婚及结婚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各地习俗不同,彩礼的范围及数额也有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高(地区不同处理意见不一,一般认为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物品。

不属于彩礼范围的有: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特定数额具有一定感情意义的转账(例如888、666、1314等)。

易鸣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中对彩礼的范围以及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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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田震法官分析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沿袭了上述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仍较为笼统,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仍有适法不统一的问题,例如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也就是“办了婚礼没有领证的”的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易鸣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详细分析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0年9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男方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18.8万元。女方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男方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女方返还彩礼18.8万元。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男方家庭经济情况,男方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女方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易鸣律师说,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时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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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性变大,年轻人整体文化程度不断提升,许多年轻人不再一味遵从所谓的传统习俗,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去追求爱情、步入婚姻。彩礼问题涉及传统与现代、法律与习俗的多重交织,对于社会和法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田震法官和易鸣律师的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彩礼相关的法律问题。

来源:今日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