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天津津成公司
被控告人:秦书伟(现任长治副市长,党组成员,市政法委领导,市公安局长,书记)长治潞州区法院崔超、检察院王茜、公安局吕晓鹏、长治市市场监督局
事实与理由:
长治潞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天津津成及李庆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捏造。
一、判决书51页称:本院认为控告人对产品未经质检即出具产品合格证,放任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是欲加之罪。
1、判决书36页聂林静证言称:根据公司的体系文件,应该由检验科负责,厂里的惯例是车间自行检测,检验科人员不足,一般不检测...检验报告只对内部负责。判决书37页李庆增称:车间生产的电缆成品后要进行电压测试...合格证是检验科发的。判决书34页郭俊德称,检测设备就在生产车间,生产出的电缆李庆增安排工人检测。
(1)这三个人的证言,证明产品是经过严格检验后,再出具检验合格证的,根据公司体系文件,检验是由检验人员负责监督抽检,车间生产人员也相当于检验人员,车间的每道工序都是检验员,再加之先进设备的稳定,只要到最后一道工序设备未报警那就能证明所生产的电缆为合格品。生产、检验是相互协作的,分工不分家的,都是在公司9000认证体系下,共同分担责任和任务,生产也好销售也罢,只要是被授权允许的都可以发放合格证、检验报告,最终任务都是服务好客户。
这足以证明产品未经检验就出厂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是不客观的。
(2)以人少忙不过来为借口只是聂林静这么认为的,其他检验人员并不认为忙,近五年检验科只有一个兼职人员,而且产量加大了一倍,就能证明。况且,各项工作都有领导调度,兼职多面手,加班等来完善工作。以上证人证言也能证明车间里的工人是兼职检验员,李庆增也是如此,不存在人手不够导致的主观故意不检测的情形,生产车间检验出具合格证符合要求,办案人员也多次来到控告人厂内,也能看到厂内每天都有大量产品出厂,需出具大量合格证。这当然也不构成质量法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因为他们没有主观动机,所有产品都是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的,更没有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凭一个离职多年的聂林静证明霍家公司所检不合格电缆未经检验是故意枉法定罪。
(3)判决书44页聂林静称:2016年9月从津成离职,但是判决书22页认定“长治市津成代理商和太原津成电线电缆公司于2016年10月4日、2018年3月、2018年7月、2018年9月 签订购销合同”。由此证明聂林静在职期间并未接触过与霍家公司的业务,她所提供的证言是不能证明控告人未经检验出具合格证,放任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反而更能体现出办案人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诱导、恐吓、污蔑一个和整体事件没有关联的离职人员,证词不加分析就能将它强行压在控告人身上,这显然是故意造冤案。
(4)办案人经过四年的调查,数次到控告人厂内,深知控告人规模大、产值高、客户多、口碑好、员工多、证书齐全这种情况,自然也会出现人多意见多,客户投诉多,各种问题多的正常情况。即便是同一个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心情,对同一件事,说法也许会有多个版本,何况控告人加上离职人员,有千人以上,但与其它同行比出错的概率要低很多,这种情况也是就是质量法41条中,行政处罚法33条,质量法17条中即便不合格,也是目前管理技术达不到,证明控告人无过错的情况,也是免于处罚,免于赔偿客户,责令改正的情况,可办案人却吹毛求疵,违法办案四年,实在找不到控告人的过错,利用手中的权力及政府公信力,不顾自己看到的事实,硬是变造出控告人电缆不合格,套用与控告人无关的买卖合同,强行加罪等等很多不符合事实伪证,判决书指证控告人的所有过错,全部都是捏造的。
(5)判决书36页聂林静证言称:体系文件是2016年我编制的,没有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只是从网上和沿用之前的虚假体系文件进行修改,领取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可实际情况是控告人存续40余年,如果真按其所说控告人不可能存续到今天。每年都需要认证、申领各种证书、资质,每次验证都是很多人的一个小组,是合法合规取得的。仅凭聂林静一句话,就能把这么多权威机关,公司几百人给否定来颠倒黑白、况且其16年9月就离职了,证明不了16年10月以后的霍家案件。办案人以其证言贬损控告人,这显然是被逼诱供的结果,故意造假取得与事实相反的证据,给控告人恶意定罪。
(6)法院主要采信此证言,认定控告人管理混乱,属于故意,应知、明知任由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这是欲加之罪:A、即然采信聂林静虚假取证的证言,为何不追纠聂林静?告知被侵害人发证单位、控告人,这是警察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的职责。如果只是用其证明控告人有罪,控告人、王化峰及李庆曾并未指使聂林静虚假取证,并且还是被侵害人,控告人有何过失,为何又被法院认定应知、明知、有主管故意任由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况且聂林静2016年9月以离职,本案发生时间在16年10月以后,采信此无效过期之证就是加害控告人。B、聂林静为何会说对本案无关〈因本案(伪造)电缆不合格,没有聂林静说虚假取证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也合法〉,又证明自己有罪的证言,这显然是警察威逼诱导的结果。这恰恰证明办案人用混淆是非的假证言,也要重判控告人之故意。C、聂林静看到判决书后惊呼:这不是我的意思表达,我想表达的是,我个人办证能力差,经验不足,不会的或者没经历过的,在网上学习办证的各种方法,包括用技巧快速取证办法,多学习,这并不是说我是虚假取证。因为我现在有家口,一大家子人,不敢说得罪警察的真话。
控告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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