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女子存了30000块钱定期,两个半月后发现只给了一张20000元的存单,向银行索要却被不承认她存了30000元,少给了一张10000元的存单需要拿出证据来,女子想查看录像,被告知只有当天下午的,而女子是上午存的钱,无奈之下只得将银行起诉。

刘老太65岁了,退休后买了个二手房,房款付完以后,又从银行取了4万块钱出来,花了1万块钱置办电视、沙发以及交房屋中介费,剩下3万块钱担心放在身上不安全,又将这笔钱存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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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上午,她带着钱到银行想要存个定期,将3万块钱给了柜员,问她存什么期限的,刘老太存了20000块钱的2年,和10000块钱的的1年,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柜员一会儿一打电话,一会儿又进到里面的屋子里不知在干嘛,让她等了很长时间。

最后营业员递给她一张2万元存3年的存单,她因为等得比较着急,结果存单就走了,回去后将存单放到了一个装证件的文件袋里。过了两个半月,她急需用钱,就想着把这3万块钱取出来,打开文件袋一看只有一张2万的,而且还是存3年,才意识到柜员当时弄错了。

当天她就赶紧到了银行,想要处理这个问题,并想要查一下存钱当天的录像,然后柜员就去了监控室,过了一会出来说当天的录像只有下午的,上午的已经没有了,她觉得这是在骗她,便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银行也没有让他们查看监控,称需要有手续,民警来回办理手续跑了三趟才进到监控室,出来后称存款当天的录像没有了,只有第二天以后的。

只隔了两个小时,民警说得跟银行说得不太一样,更让她觉得银行就是在欺骗她,于是起诉了银行,要求:返还自己的1万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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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了三张自己在三个时间段取款4万元的取款凭证想要证明自己所说的事情,以及向其他银行询问录像保留的时间,对方给出3个月答复的录音。银行则认为,刘老太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银行没有义务承担其1万元的给付义务,刘老太当天办理存款时,银行按照正常操作的规程给她办理了存款,在办理存款时需要刘老太在存款单上确认存款的数额,然后在上面签字确认,按照刘老太所说,她是分两笔存的,需要填写两张存款单,并且都要有她的签字,不可能只给她一张存单的情况。

刘老太说自己当时没有仔细看就着急走了,这并不符合常理,就一个上了年纪的人来说,1万元不是一笔小的金额,一定会核实自己的存款无误后才会离开。银行办理完业务后会再次与她核对了存款数额,刘老太有需要当面核对的义务,不能因为她着急就离开,可以将自己的过错让银行承担责任。所以刘老太说自己存了3万元是没有依据的,基于存款单据,足以证明银行为刘老太办理的是2万元的存款。2、刘老太要求调取录像的时间距离存款时间已经过30天,银行已经无法调取当天的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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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太和银行各执一词,想要还原当天的事实,最好的办法肯定就是录像,如今银行称录像已经超过30天,没办法调取了,是否符合规定呢?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银行录像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日,所以银行称无法调取当天的录像并不违反规定。

而如今没有录像,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想要知道当天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只能依靠现有的证据了,因为是民事诉讼,所以谁主张就要谁举证,刘老太的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存了3万元。

不过刘老太只提交了3张三个时间段取款4万元的证明,以及口述了这4万元花了1万元,这些证据只能够证明她确实取了4万元,并且花了一部分,但是并不能证明她将3万元给了银行。

院方认为:经查刘老太确实分三次共计取款4万元,但除此以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将剩余的3万元钱款全部交付给了银行,故不能证明刘老太到银行存款3万元的事实。

作为一名六十多岁老人,存款3万元也是一件大事,应该很是慎重,自述存完款后回家把存单放在了一个专门装重要证件的袋子里,可知刘老太对重要财物是单独保管,那么按照正常理解,刘老太不仅应该妥善保管存单,在存款过程中对存款数额、期限、利率也应该是认真核对,应该不会出现不予核对数额就离开的情况。

其自述当时其购买沙发、电视、安装电视、房屋中介费等共计支出了约1万元,可知刘老太购买房屋后需要置办一些生活用品,多项花销可能会对钱款支出计算有遗漏,错误的认为存款为3万元。

关于录像,刘老太对银行主张的录像保存时间为30天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他的相关文件材料证明30天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银行的录像保存期为3个月,但并不能以此证明该银行监控录像保存期30天系违反规定。

判决: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刘老太负担。

至于是双方谁在说谎谁也没有办法肯定,不过刘老太败诉也是意料之中,因为毕竟拿不出证明自己存了三万块的证据,这件事儿也给朋友们提了个醒,存钱取钱一定要当场核对清楚,有问题当时就解决。

就此事而言,你觉得谁在撒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