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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州市大井镇自来水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卫公罚[2024]6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36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和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工作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3600元。

违法行为:类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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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