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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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如果居间促成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居间方还能收要求报酬吗?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案中明确: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施工。

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张正国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张正国上诉主张该《居间协议》有效,法院不予采信。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系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张正国在一审中也未将红战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列为被告,一审法院为查明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的性质,已追加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涵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至于张正国与崔德建、郑国清之间的其他事实,不属于本案应当查明的事实范围,故张正国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不予采信。

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上。

本案中,因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张正国的居间行为违法,故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张正国如果认为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可依法向建筑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张正国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违反诚信原则及不让违法违约者得利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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