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丧失,一银行行长竟然把手下的女员工潜规则了个遍,为了满足欲望,竟然还让结了婚的女下属离婚供自己玩乐。

这是发生在某银行分行行长顾国明身上的真实案件。顾国明在三十五岁时就当上了银行的行长,一时风头无两,风光无限,很多企业家为了贷款就主动拿钱色来贿赂顾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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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国明哪能承受得住钱色的诱惑,一当上行长就开始大肆敛财,短短几年便敛财上亿,家里的房子、别墅更是数不胜数,连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套。

俗话说,钱色是不分家的,顾国明在大肆敛财的同时,还特别喜欢搞女色,对于女下属更是情有独钟。当然,很多女下属也是很懂风情,毕竟自己的升迁、收入、职称评比都握在行长手里。

只要顾国明一句话,自己一辈子都不用奋斗了,在这种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很多女下属就往顾国明身上主动贴,顾国明也不拒绝,只要稍微有点姿色的统通来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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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顾国明还有个特殊的癖好,只要是结了婚的,他看上了,就必须离婚,整夜陪自己玩乐,只要是不顺从自己的,顾国明马上就会给女员工找各种茬,让女员工在银行混不下去。

在这种压力之下,很多女员工受不了,直接就离职,但服从的也不少。

就在顾国明案发之时,经爆料出来跟顾国明有过性关系的女员工就高达三十二人,真是把银行当作自己的后宫了,银行变成了“淫行”。

事发之后,很多银行的女员工老公,马上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弄得女员工家里边鸡飞狗跳,不得安宁。

经法院审判,顾国明被判处无期徒刑,罚没全部财产将近一点三亿多,最重要的是他毁了很多女员工的人生与家庭,这些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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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顾国明案的法律细节。

顾国明利用自己银行行长的地位,违规给企业家贷款,自己从中吃回扣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顾国明的行为可能构成两个罪名:一个是贪污罪,另一个是违规发放贷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我国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态度,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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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顾国明的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根据规定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按理来说,顾国明的贪污行为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处以死刑也不为过。

但在我国,很多学者在呼吁放弃死刑、慎用死刑,只要认罪认罚、存在自首情节,贪污的款项还能还回来,那么法律就会对其从轻处理,因此,对于顾国明处以无期徒刑算是最高规格的处罚。

再一个就是顾国明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顾国明应当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还仅仅只是无期徒刑,确实是有点说不过去,毕竟有“赖小民贪污案”在先,而赖小民已经被处以死刑。

但我们始终相信,法律的规定是最公正的,支持法院对顾国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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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国明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来威逼利诱女下属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这个行为一个是权力的寻租,其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 权权交易 、权色交易。

顾国明完全是利用自己银行行长的地位,进行权色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对于权色交易,在刑法上是无法被处分的,但是纪检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顾国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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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下属的老公可以向顾国明申请赔偿吗?

答案是不能,只能默默忍受自己老婆给自己戴绿帽子。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因此离婚,男方倒是可以以此来要求女方少分家产或者赔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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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法》规定,出轨/婚外情必须要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才可以要求赔偿。所以,男方赔偿的愿望也是很难实现。

对此,你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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