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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邓x虎于2001年在耒阳市投资搭建厂棚,开办了藕煤厂。2015年8月25日,邓x虎将其个人经营的藕煤厂注册登记为“耒阳市x藕煤厂”。其后,邓x虎在旧厂棚旁边擅自搭建了新厂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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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明邓x虎未办理临时搭建手续的情况下对邓x虎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19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新厂棚。邓x虎没有在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2019年5月15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邓x虎作出耒综执[2019]强拆1号《拆除继续建设部分决定书》,认定邓x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搭建铁棚的行为,属违法建设,决定于当日对邓x虎的“继续建设部分”实施拆除。邓x虎的新厂棚当即被拆除大部分,新厂棚内的部分设备、设施被损坏。

邓x虎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赔偿邓x虎的资产损失1272514元及停产停业损失每月52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偿付之日止)。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的湘恒基资评字(2019)第07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原告合法利益损失共计3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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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二、法院观点

(一)“即查即拆”行政强制措施,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前提是,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由该条规定可知,采取“即查即拆”行政强制措施,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前提是,当事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被执法部门发现并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停止建设。邓x虎称大部分涉案新厂棚于拆除前已搭建完成,但也被全部拆除。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则辩称涉案新厂棚正在搭建中,但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拆除涉案新厂棚系继续建设部分的主张,不予采纳。故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上述规定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拆除继续建设部分决定书》并即时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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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公告、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未依法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未给予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拆除已建成的建设应当履行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权利和救济途径等程序。本案中,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公告、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未依法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未给予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但因涉诉建筑已被实际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可确认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错误拆除违法建筑不能按照合法建筑获得赔偿,但是可以获得强拆和自拆形成损失的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本案中,邓x虎搭建厂棚没有获得相关审批手续,其要求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合法建筑的标准赔偿被拆新厂棚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新厂棚由邓x虎自行拆除的可回收利用的建设材料的价值损失,及由邓x虎自行搬迁而不会造成的部分设备、设施毁损价值损失应由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赔偿。经鉴定,上述价值损失为32600元,故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邓x虎合法权益损失326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15日强制拆除耒阳市x藕煤厂厂棚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耒阳市x藕煤厂损失共计32600元;三、驳回耒阳市x藕煤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050元,由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宣判后,耒阳市x藕煤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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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点评

三、律师点评

耒阳市x藕煤厂厂棚用地因超过临时用地期限未获得延期审批也未显示经过规划审批,依法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自始违法,不能因为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就可以改变违法建筑物的性质,因此无法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获得赔偿。

在实务当中个别地方,机械执行违法建筑不予赔偿的规定,对于扩大损失部分也不予以任何赔偿,相比之下,本案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由于违法拆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不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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