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家获取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网络喷子”,他们随心发布不当言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能稍不留神在网上发布的言论就成为对方起诉你的事实和理由。而发了一条朋友圈却成了被告!

相关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于2016 年相识,系同学、朋友关系,高中毕业后,双方均去到了不同的城市生活。2022年12月 10日下午,因被告有事多次打电话给原告,但是原告均未接电话,于是被告于当日晚上21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此时此刻,刘某在做爱”的动态,随即有2人对该动态进行评论,被告与评论者进行互动,其中被告在回复他人对该动态的评论时称“他在交配”,同时,该条动态还被原告的朋友看见。此后,被告意识到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便把该条动态删除。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朋友圈对其进行赔偿道歉,并赔偿其10000元精神损失。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系好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经常会以较为亲昵的称呼称呼对方,这次发到朋友圈的内容只是其开的一个玩笑,并不构成侵权,也不接受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为同学、朋友关系,为了能够维系双方的之间的这段友谊,素朴人民法庭接到原告的诉状后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调解员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该案立案后,随即定了开庭时间。在开庭前,法官多次与原 、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希望被告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之过。但是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才会原谅被告,而被告坚持一分钱都不赔偿,至此,调解失败。

由于双方未能握手言和,案件如期开庭。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的内容及双方所举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发布的朋友圈动态内容足以导致他人对原告品德、声望的社会评价降低,产生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有辱原告声誉,构成名誉侵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夏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信,为原告刘某恢复名誉。同时考虑被告已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即时删除朋友圈动态,故酌情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刘某1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果遇到朋友圈被造谣、辱骂、发布不实信息的,该怎么处理?

一、保留证据‌:首先,您应该截屏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辱骂、造谣的信息和对方的账号信息。如果可能的话,也可以将证据打印出来,以便在需要时提供‌。

二、与对方沟通‌:尝试与发布不实信息的人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或更正这些信息。如果对方拒绝,您可以考虑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三、报警处理‌:如果沟通无效,您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您保留的证据。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刑事拘留‌。

四、提起民事诉讼‌:您还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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