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沧州一中学女教师出轨闺蜜的消息引发热议。女教师的聊天记录和真容遭曝光后,让人感叹简直是毁尽男人自尊。
“我现在就觉得好无奈,我爱你就是会很想你,和你一起我感受很好,可你不舒服我心里也好难受。”
“我对于这件事,就是从不主动,也抗拒抵触,所以他会那么说我。跟他在一起一次,都是他得求我好久。”
从网传信息判断,上面这段话疑似男主说的。而下面的话,则是女教师的回复。
据传,疑似闺蜜发现女教师出轨自己老公,将两人聊天记录发布在学校的千人群里。内容尺度之大令人咋舌,更是将老公作为男人的自尊毁灭殆尽。
网传其出轨对象竟然是闺蜜老公,让众多网友直呼毫无底线。
据悉,学校已知晓此事,且涉事女教师已报警,称对方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传播其照片和聊天记录,侵犯了其隐私权和肖像权。
据网传内容爆料,6月20日晚10点左右,老公送女教师前往学校值班。不料,老公前脚刚走,女教师就约男主出外开房奔现。
6月26日,男主妻子发现此事后,愤而向学校举报。女教师信誓旦旦将与男主断绝往来,然而其仍与男主藕断丝连暗通款曲。
男主妻子忍无可忍,将女教师与自己老公的聊天记录发至学校的千人群。有好事者将其转发网络上,并引发社会对于师德师风的大讨论。
士可杀不可辱!女教师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出轨有违师德师风,但是也并非个例。可是你出轨就出轨,还要辱没自己老公,真是让人无言以对。
之所以此事会引发全网震动,不仅是女教师的身份特殊,还因其引发了全体男性的共情。女教师的这番话,看似在讨好男主,实际上是将老公作为男人的尊严摧毁殆尽。
老公被戴了绿帽不说,过夫妻生活还要低三下四地去乞求,而且要很长时间地去求。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妻子竟然以此来示好情夫,着实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不是把男人的脸按在地上擦来擦去,还要让别的男人围观吗?全天下的已婚男性,任谁也无法接受这般羞辱。大量男网友感同身受,无不对其口诛笔伐。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自称校友的网友评论道:我们学校终于出名了!育英学子低了一辈子的头,终于折断了。另一人则调侃道,我是高三学生,半实名吃自己学校的瓜。
也有人说,出轨不分职业。只不过学校是教学育人的地方,教师道德品行败坏,才给人一种鲜明的反差,更有看点,媒体的曝光度也更高,更给人一种错觉,好像老师都是师德败坏的人。
还有人说,现在什么职业的出轨都有,老师、医生出轨也非常多。对于教师出轨,必须严肃处理。但是,将这些事情发到有学生的群里,则涉嫌侵犯隐私权。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呢?
1、公开他人出轨的事实,是否构成违法?
刚哥以为,此事要一分为二来看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说只是公开一方出轨的事实,而且公开的内容是真实的,原则上不宜作为侵犯隐私权来处理,毕竟对方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夫妻的忠诚义务。
但是,一旦公开的事实中涉及他人隐私,比如说捉奸现场拍摄的录像或者照片,能够识别到某人的具体特征,或者说指名道姓,则可能涉嫌侵权。
2、捉奸现场拍到的照片或者录像,能否作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捉奸的现象。一旦捉奸之人到达现场,除了一通臭骂或者是撕扯扭打之外,常见的还有用手机或者其他器材拍摄录像、照片等。这些视频或者图片资料,能够作为证据被采纳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偷拍或者未经许可强行拍摄他人隐私,特别是涉及到出轨的那些私密影像或者图片,一旦传播出去,将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不可言喻的毁灭性打击。
3、哪些出轨视频或者图片可以作为证据呢?
通常来说,在公共场合获得的证据,比如说出轨之人在人来人往的广场上发生亲昵行为,或者说在自己家里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家里的摄像头拍到。比如说,江苏扬州的戴副局长出轨,就是给家里摄像头拍到的。
无论是教师还是医生,是银行职员还是空姐,大家都应遵守道德底线,不要轻易去跨越那个黑暗的鸿沟。偷吃禁果可能会带来一时的刺激,但最终会让你陷入无底深渊。
特别是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一旦失足,不仅会对个人声誉造成损害,也会给家庭蒙上一层阴影,更会对整个教育生态带来不可评判的负面影响。
对于出轨的法律规制,也应尽早考虑完善。否则,出轨的人不仅影响不大,还理直气壮的去起诉受害者,甚至受害者还可能锒铛入狱。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广为诟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