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于8月5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申请公司债务人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置业)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已于8月6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凯隆置业破产清算进行审查,案号(2024)粤01破申452号。8月9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4)粤01破申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凯隆置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粤01破申452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凯隆置业管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凯隆置业是恒大地产及恒大集团母公司,其持有恒大地产60.29%的股份,持有恒大集团100%的股份。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亿元。而万和电气申请凯隆置业破产清算的原因源于一笔2亿元的投资款纠纷。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就万和公司对凯隆置业提起的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凯隆置业向万和电气支付该笔2亿元的投资款及相应利息。但仲裁裁决生效后,凯隆置业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万和电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中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粤01执1169号),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执行到任何款项。鉴于凯隆置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万和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对凯隆置业进行破产清算

本案中,万和电气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企业在无法履约且缺乏第三方代偿履约的情形下较为常见的求偿途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公告的时间和途径,依法进行债权申报,通过法律程序来争取自身权益。

破产清算主要应用于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具体到企业层面,破产清算是指当一个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如《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当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不成功后,申请破产清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实务中,当企业因各种原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采取的第一步措施几乎都是申请强制执行(即债权人试图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债务人的资产来收回欠款),然而,强制执行并不能总能凑效,主要原因在于:

一、企业资产不足: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可能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导致即使强制执行也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二、企业有资产,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变现困难:例如,已经计提损失的存货;一些特定的工业设备或房地产,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耗时长且成本高昂。

三、债务人可能涉及多债务、面临多项诉讼等情况:例如,多个债权人可能同时对同一债务人提出强制执行,因此而导致资产分配上的复杂性,每个债权人的回收比例可能很低甚至没有。

四、法律程序:由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而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导致情况往更加不利于债权人的方向发展。

不幸的是,本案中,万和电器申请凯隆置业破产清算的原因恰好也是因为同时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况,使得强制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变得十分渺茫。这个时候,针对一些没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为了能够最终争取回一些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守住自己的债权利益,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就显得十分必要,主要原因在于:

一、最大化资产价值:破产清算提供了一个有序的框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通常会由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管理,允许公司在法院的监督下有序地关闭业务,而不是任由资产被零散地强制执行。这有助于最大化资产价值,将企业的“死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从而满足债权人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因为资产可以在更合适的时间和方式下出售。

二、公平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这就避免了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优先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却无法受偿的不公平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在统一的程序下,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份额,而非像强制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混乱和不公平分配。

三、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资金: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投资者保护条款。股东向公司补足认缴的出资属于破产公司的财产,应在破产程序中统一进行分配,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通过增加破产财产的规模,从而提高投资者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四、及时发现和处置债务人的隐匿财产:相较于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主要侧重于对已知财产的执行,对于债务人故意隐匿或未被发现的财产,调查力度和手段相对有限。破产清算程序中有严格的财产调查和审计机制,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梳理,包括查找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账外资产等。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隐匿财产,可将其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进行分配,增加投资者可获得的清偿资源。

五、停止计息和解除保全,防止资产流失: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停止计息,将有助于减少债务负担;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个别强制执行,避免了债务人财产因个别执行行为而被过度分割或流失,保障了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为投资者后续的清偿分配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实务中,在强制执行不成功后,债务人的某项重要资产仍面临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若该资产被执行转移,将极大地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这种情况可以得到避免,因为资产将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有助于提供更多的信息和监督机制:由于破产清算程序要求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详细的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资料,并向债权人公开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更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以及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债权人会议等监督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破产清算中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确保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透明,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在企业债务纠纷实务中,如果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无效,且企业面临极大的内外部风险,已经丧失债务重整可能性的前提下,果断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是打响债权人债权保卫战的重要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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