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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地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实际情况,现将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面积

我县拟征收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2.0769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县城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满足陆川县的教育用地需求,拟征收上述温泉镇万丈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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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调整)的通知》(陆政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农用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30日,上述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征地事务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又不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请相互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辖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辖区征地机构负责接收听证书面申请材料,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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