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聚焦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两条主线,开展土地、矿产、林草、海洋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全面督察。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仍有发生,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严防杜绝问题反弹不到位,对农村村民住宅房前屋后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庭院的苗头性问题发现制止不及时;一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非法批地、违法征地、主导推动违法占地;一些地方对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遏制不力;一些地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法采矿、违法违规建设;一些地方以设施农业、平整场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各种名义违法采矿及持续违法采矿;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围填海、破坏红树林、违法违规用海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破坏自然岸线;有的地方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冲击耕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生态保护,坚决整改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部决定集中公开通报2024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80个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

一、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

(4个)

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冲击耕地红线,违反生态规律破坏水资源平衡。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查处挖湖造景问题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要求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督察发现,个别地方仍顶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的基层市县党委政府主导推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的地方往年被通报的挖湖造景问题整改后死灰复燃。

1.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政府主导推动幸福河湖淮河凤台段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

2022年7月,凤台县政府召开城乡规划委员会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凤台县州来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县属国企)作为业主单位,并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该项目内容包括水系连通、道路改造及休闲步道、绿化等,规划用地面积1080亩。2022年9月起,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凤台县城关镇东城社区土地115亩(耕地105亩)实施项目建设,至2024年2月实地初步建成景观水系。期间,凤台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数次到项目现场调研,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23年2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三次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到第3次,该公司才停止施工。

凤台县委、县政府明知项目用地未经审批,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调研等方式推动项目建设。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发现该违法用地问题,但制止不力。

督察指出问题后,凤台县政府已组织实施复垦。

2.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委县政府主导推动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

翁源万福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翁源县龙仙镇联群村、石背村土地280.27亩(耕地62.18亩)建设东华山风景区文旅提升工程,实地已建成景观湖和绿化景观。其中,景观湖面积143.89亩(耕地31.33亩)。该项目2023年2月动工后,翁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才进行立案,在立案调查阶段,项目仍在建设。2024年5月督察发现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

翁源县委、县政府分别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在明知无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情况下,限定项目开发时间,盲目推动项目建设,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翁源县自然资源局、龙仙镇政府监管和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违法用地问题立案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

督察指出问题后,翁源县政府已组织复耕复绿。

3.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建设东润紫海田园项目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18年4月,随县隆润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流转随州市随县均川镇龙泉村耕地677.62亩用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开发。2018年10月至2022年5月,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随县均川镇龙泉村土地342.59亩(耕地221.2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30.51亩)建设东润紫海田园项目,修建景观湖、赛道、游泳池、露营地等休闲旅游设施。其中,2020年6月建成43.33亩“天鹅湖”景观;2020年9月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后,顶风侵占耕地40.90亩扩大湖面;在违法占地挖湖之外,该项目违法违规占地258.36亩(耕地180.31亩、永久基本农田130.51亩)建设游乐设施、办公楼、花卉绿化景观等。

随州市随县政府未严格落实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要求,未坚决遏制顶风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随县农业农村局、均川镇政府对流转土地改变农用地用途监管不到位;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违法用地问题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监管和执法职责履行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随县政府组织拆除了景观湖上的建(构)筑物,对景观湖占地区域进行了复耕。

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2021年被公开通报挖湖造景典型问题“死灰复燃”,新增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兴义市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5月,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2022年3月兴义市采取恢复耕种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并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该公司又在部分已整改的区域内蓄水123.71亩(耕地95.34亩)形成水体景观,还新占用25.95亩耕地建设景观湖,新占用耕地23.86亩建设人工草坪等绿化景观,共涉及土地173.52亩(耕地145.15亩)。2023年12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兴义市自然资源局丰都分局向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达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督察核查时,兴义市自然资源局丰都分局未采取立案查处等进一步措施。

兴义市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问题整改后原地死灰复燃。兴义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职责落实不到位,对顶风违法行为制止查处不力。

督察指出问题后,兴义市政府对新占用的49.81亩耕地进行复耕,对另外占用的95.34亩耕地落实了占补平衡。

二、“大棚房”问题(14个)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企业、个人或者组织借建设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农地“非农化”。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查处“大棚房”问题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三次全国性清理整治,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抓总、县级落实、部门协同”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市县政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增“大棚房”问题禁而未绝;一些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个别地方“大棚房”问题漏查漏报,边整改边复发、死灰复燃,甚至虚假整改等。

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哲南农场金禾湾田园综合示范基地违法建设“大棚房”漏查漏报问题。

金禾湾田园综合示范基地于2007年12月与科尔沁区国有哲南农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502.5亩土地用于开展农业生产。2018年12月,哲南农场出具建设养殖场的手续批复,批复面积405亩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书》,计划建设棚舍、仓库及看护房等。同月,原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面积405.04亩,地类主要包括水浇地281.26亩、其他草地123亩等,备案用途为种养殖。

金禾湾田园综合示范基地于2017年9月起在其租赁土地范围内违法占地28.93亩(耕地8.63亩)开挖人工湖,2019年8月在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内违法建设跑马场,2022年9月开始配置游船并建设人工沙滩、滑梯、蹦床、简易帐篷等非农娱乐休闲设施,2023年以来在部分设施大棚内建设科普展览、教育研学,并配备了餐饮等非农设施,共违法占地58.08亩,其中耕地34.64亩。地方一直未发现未查处。

通辽市及科尔沁区政府对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层层压实和传导责任不够,监管不力。科尔沁区政府落实“大棚房”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通辽市农牧局2023年10月曾派员赴该项目进行考察,还要求项目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种植产业、打造品牌、加大基地宣传等,未指出并制止该项目“大棚房”问题,对备案设施项目建设、使用检查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科尔沁区农牧局、自然资源分局未认真落实“大棚房”问题历次专项清理整治要求,日常巡查不严格,排查不认真,漏查漏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科尔沁区国有哲南农场对承包经营者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未发现未制止,未履行监督职责。

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拆除非农设施,大棚内部已恢复种植养殖,追责问责5名责任人。

2.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大棚房”问题边整改边复发,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3年5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指出了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北海设施农业园“大棚房”问题,并于2023年9月向社会公开通报了此问题。旅顺口区政府、三涧堡街道办事处未深刻汲取教训落实常态长效监管、举一反三进一步组织排查。2024年5月,督察又在三涧堡街道发现小石头生态休闲农场新增“大棚房”问题。

2023年3月,小石头生态休闲农场负责人徐某与小黑石村委会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租用土地36.98亩,其中耕地32.51亩(永久基本农田16.55亩),向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用途为生态休闲农场,未明确具体的设施农业用途,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分局分别违规出具同意审查意见,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违规批准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2023年3月起,徐某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在备案用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36.98亩(耕地32.51亩、永久基本农田16.55亩)建设露营地,种植大面积绿化草坪,并建有集装箱民宿、阳光房、卫生间等8栋建筑物(占地0.8亩),用于休闲旅游。

旅顺口区政府、三涧堡街道办事处落实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不到位,同类问题边整改边复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主责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履行不力,对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途情况未纠正、未制止、未报告。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属地“大棚房”清查整治主责部门履责不到位,未深刻吸取教训,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违规出具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分局在设施农业具体用途缺失的情况下,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违规出具审查意见。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对巡查中已经发现的改变设施农业用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种草行为未纠正制止。

督察指出问题后,大连市政府组织整改,旅顺口区政府已撤销该地块设施农业备案,拆除非农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对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三涧堡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免职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调查程序。

3.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汤泉谷生态园“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辽阳县汤泉谷生态园位于辽阳县首山现代农业示范区,建有大棚7栋,占地面积88.43亩,其中耕地46.15亩。在2018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辽阳县发现该园区内存在“大棚房”问题,2019年4月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2020年4月,辽宁汤泉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手管理该园区后,在3栋温室大棚中陆续建设竹林餐厅、淘气堡等非农设施用于经营,违法占用耕地15.21亩,“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

在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中,辽阳县及有关镇政府、相关主责部门均未发现“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辽阳县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力,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和死灰复燃措施不到位。辽阳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大棚房”清查整治主责部门履责不到位,未发现该园区“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辽阳县自然资源部门和所在乡镇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辽阳县政府已拆除相关非农设施,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调查程序,已追责问责17人。

4.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政府“零容忍”遏制新增“大棚房”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漏查漏报晟裕农业旅游观光园“大棚房”问题。

2017年,长春晟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位于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的217.80亩耕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用途为设施种植温室大棚。2022年8月,该公司违规改变经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建设晟裕农业旅游观光园并对外经营,其中2栋建筑物作为餐厅对外经营,2栋温室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分别用于绿植餐厅和研学,共违法占用耕地2.87亩。2024年3月,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绿植餐厅违法占地问题,并告知绿园区农业农村局后,绿园区农业农村局未按规定将其认定为“大棚房”问题并上报。

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力,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措施不到位。西新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不到位。绿园区农业农村局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及长春市“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排查不到位。

5.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大棚房”问题整治不彻底,违法项目“死灰复燃”。

2016年12月,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姚南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姚某获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生产设施看护房,当年底建成房屋等设施,占用耕地3亩。2020年初,姚某将房屋及土地租赁给孙某用于经营故里农庄餐饮项目。2021年12月,舜耕镇政府向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家庵分局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收到同意撤销复函后,镇政府未按田家庵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督促复垦,故里农庄持续经营至2023年8月。2023年9月,孙某将农庄再次转让给高某用于经营觅境庄园餐饮项目。期间,舜耕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分别于2021年7月、2023年9月向镇政府报告,但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落实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大棚房”问题持续存在多年。田家庵区舜耕镇政府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期间明知存在“大棚房”问题,仅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既未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也未按要求上报,存在瞒报情形;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家庵分局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期间同意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但未督促整改到位,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发现问题后,田家庵区政府已组织拆除复耕。

6.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豫民花卉交易市场项目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豫民花卉交易市场项目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五一路南段东侧,由豫民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2021年5月,豫民花卉交易市场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96.06亩(耕地76.19亩),备案用途为水果、花木农作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该项目于2022年开始建设农业大棚,用于种植草莓、橘子、花卉等,2023年6月起违法改变部分农业大棚用途,违法占用耕地19.32亩建设花卉、水族用品交易市场及相关配套设施,用于出租经营。川汇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发现该问题。

川汇区政府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抓得不紧不严,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大棚房”问题;太昊路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项目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违法行为。

7.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政府“大棚房”问题整改弄虚作假,纵容违法问题延续。

2022年9月起,桂林市灵川县浩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灵川县大圩镇嵅村土地6.94亩(耕地3.76亩)建设汽车修理厂和瓷砖销售店。2022年11月,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上述用地存在“大棚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4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灵川县政府要求大圩镇政府组织整改。整改过程中,大圩镇政府在明知该设施农业用地实际用于非农建设、经营且存在“大棚房”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套用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复文号和日期,违规将原备案面积5.71亩(耕地2.92亩)改为6.94亩(耕地3.76亩),将原备案养殖设施用地用途改为农产品仓库用地用途,弄虚作假组织整改,农地“非农化”“大棚房”问题实际并未整改。2024年5月督察实地核查时,现场仍为汽车修理厂和瓷砖销售店。

灵川县政府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主体责任不到位。大圩镇政府法纪意识淡薄,整改责任不落实,在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虚假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灵川县农业农村局对该项目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日常监管不到位,县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核、上图入库把关不严。

截至2024年6月,灵川县政府已组织整改,恢复种植条件。

8.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不彻底,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大棚房”漏报问题。

2013年,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批准同意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为花卉种植、名贵花鸟鱼类养殖等,备案面积968.71亩(耕地944.98亩)。2014年8月起,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将土地分割出租,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海南江越农业有限公司等承租人违法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灵山镇灵山村土地227.75亩(耕地225.91亩)建设展销、办公、住宅、餐厅、景观水池等非农设施用于非农业经营。在2018年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美兰区政府在对该项目进行专项整治时,仅对违法占用17.74亩耕地上的非农设施进行了拆除整治;对其余208.17亩耕地上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建设的非农设施未认定为“大棚房”问题,也未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存在“大棚房”漏报问题。

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对该项目2016年以来新增“大棚房”问题进行整治,未完全对2016年以前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设施认定为“大棚房”问题,也未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美兰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等专项排查整治中,均未报告该项目“大棚房”问题,存在漏报问题。灵山镇政府对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到位。

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镇政府主导推动违法占地新增“大棚房”问题。

2022年8月,惠水县政府招商引资引入惠水原村乡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阿鲁卓雅满金天坑景区项目。9月,好花红镇政府为实施该项目建设,违反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政策规定,违规组织惠水县好花红镇翁金村村民委员会与惠水原村乡旅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违法约定将流转土地建成旅游景点。2023年2月起,该公司未经合法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动工建设天坑景区项目。同年11月,好花红镇政府违规为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的天坑景区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蔬菜分拣中心,备案面积24.68亩(耕地13.43亩)。12月,在卫片执法中,好花红镇政府组织核实填报该项目用地情况时,弄虚作假报送了以写有“蔬菜分拣中心”红布遮盖景区招牌的照片资料,规避执法查处;惠水县自然资源局不实填报为“村民平场”“村民修搭建帐篷”。2023年6月,惠水县自然资源局向惠水原村乡旅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4月督察发现,天坑景区项目违法占地36.58亩(耕地12.58亩)建成民宿、酒店、悬崖帐篷群、咖啡厅及配套设施等。

惠水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招商引资项目未督促其依法依规用地。好花红镇政府违法违规组织流转耕地建设非农设施,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卫片执法中弄虚作假,主导推动违法占地建设。惠水县自然资源局未落实土地执法职责,对违法占地行为未立案查处,卫片执法中审核把关不严。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履行“大棚房”长效监管责任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惠水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恢复了部分耕地,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撤回了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

10.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虚假整改盐井架家庭农场“大棚房”问题。

2016年7月和2020年4月,乐山市五通桥区盐井架家庭农场先后租用竹根镇红军村集体土地181亩,合同约定用于果林及农业旅游。2020年4月,竹根镇政府为该家庭农场备案设施农业用地3亩(耕地2.9亩),备案用途为库房、冻房等。同年5月,该家庭农场在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修建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6月建成并营业。

在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五通桥区政府未发现该问题。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期间,五通桥区对该农场涉嫌“大棚房”问题进行现场处置,仅责令业主搬走餐桌、棋牌桌,未要求拆除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大棚房”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五通桥区按整改到位上报乐山市。其后业主又继续从事餐饮娱乐经营。

五通桥区政府对“大棚房”问题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乐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整改情况审查把关不严,也未开展复核。

督察指出问题后,五通桥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已拆除。

1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大地飞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为大地飞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2.07亩(耕地233.79亩),备案用途为建设种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2022年3月至4月,该合作社擅自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备案范围内土地68.91亩(耕地53.18亩)建设移动式民宿、跑马场、帐篷、停车场等设施,并种植绿化草坪,用于经营民宿、露营、游乐、烧烤等非农业经营。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监管未发现,也未立案查处。

长安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长安区政府已组织拆除移动式民宿、跑马场、游乐设施等非农设施,对种植草坪进行清理复耕;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及引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9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2.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景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17年10月,西安景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占用西安市鄠邑区原渭丰镇定舟村土地73.40亩(耕地65.46亩、集体建设用地7.94亩)实施景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屠宰场、办公楼、冷库、养殖圈舍等。2018年2月,西安市鄠邑区原农业局、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原渭丰镇政府违规为包含屠宰场等违法建筑物的该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果蔬苗木种植及肉羊饲养。2018年5月,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对该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8.28亩建设屠宰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鄠邑区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或当地政府强制执行没收建筑物,但未执行,仍由违法主体持续使用。2019年1月,该项目被鄠邑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存在“大棚房”问题,对1栋占地约1亩的砖混房进行拆除复耕,其余部分采取恢复设施农业使用条件方式保留。2019年3月,鄠邑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办公室验收认定整改到位。2023年3月以来,该公司擅自改变已整改恢复的农业设施用途用于观赏性动物圈舍、彩钢板房生产车间产品堆放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跑马场、游乐、停车场等非农设施,共违法占地133.43亩(其中耕地110.32亩,其他林地11.33亩,集体建设用地7.94亩,宅基地3.84亩)。鄠邑区渭丰街道办事处及鄠邑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2023年以来“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未发现,也未立案查处。

鄠邑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鄠邑区渭丰街道办事处及鄠邑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2023年3月以来“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西安市鄠邑区原农业局、原渭丰镇政府违法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鄠邑区政府、原渭丰镇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鄠邑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未将违法建筑物没收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鄠邑区政府组织对跑马场、游乐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进行拆除复耕;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及渭丰街道办事处4名责任人启动责任追究。

1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折桥镇折桥村花之约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3月,折桥镇政府为临夏市花之约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113.7亩(耕地98.97亩),备案用途为种植、养殖。2021年4月,甘肃花之约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社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备案范围内耕地73.93亩建设花之约园艺博览园项目,建成办公用房、儿童游乐园、木栈道、廊架、停车场以及绿化景观等非农业设施。2021年4月,自然资源部下发5个卫片图斑涉及该项目,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将其中正在建设木栈道、儿童游乐设施、停车场、道路等非农设施的3个图斑,违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填报;在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未按“大棚房”问题上报。2023年6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但在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也未按“大棚房”问题上报。2024年3月就该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年4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临夏市政府“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到位。折桥镇政府、临夏市农业农村局及自然资源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和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弄虚作假,瞒报“大棚房”问题。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弄虚作假。

督察指出问题后,临夏市政府组织拆除了儿童游乐设施、停车场及办公用房等建(构)筑物。

1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银达镇佛慈种羊种牛一体化养殖基地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2年4月,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政府为怀中村村委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面积80亩(耕地41.53亩),备案用途为养殖。银达镇怀中村村委会与甘肃佛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明确将该村民委员会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于甘肃佛慈种羊种牛一体化生物养殖基地项目。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甘肃佛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肃州区银达镇怀中村土地67.68亩(耕地43.15亩)建设非农设施。其中,擅自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地33.5亩(耕地16.32亩)建设儿童游乐设施、餐饮休闲小木屋、帐篷、木质栈道舞台等;在设施农业用地西侧违法占地34.18亩(耕地26.83亩)建设牛羊交易市场、卡丁车赛道、停车场、硬化道路等。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两次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制止,两次向银达镇政府发出督促整改函,并向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但未立案查处。

肃州区政府“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到位。银达镇政府、肃州区农业农村局、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拆除了部分非农建(构)筑物。

三、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主导推动违法征地占地、监管不力问题

(7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督察发现,部分地方市县党委政府及部门主导违法批地占地,地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1.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管委会主导推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以及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

2021年至2023年,宝丰县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管委会在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过程中,违法违规占用耕地372.34亩(永久基本农田318.73亩),其中耕地“非农化”问题143.81亩(永久基本农田90.2亩),主要建设非遗市集、停车场、花海小景观、伴耕伴读自然教育基地等;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228.53亩,主要用于种植牡丹。

宝丰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宝丰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和执法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该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龙王沟乡村振兴示范区管委会主导推动项目建设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2.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政府默许纵容,广东珠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梅州市丰顺县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十里凤凰·原乡文旅项目问题。

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广东珠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口铺村集体土地43.96亩(耕地41.1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1.16亩)建设十里凤凰·原乡文旅项目,实地已建成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儿童乐园、露营基地、帐篷民宿等非农设施及绿化景观。

丰顺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耕地保护责任传导、压实不够。丰顺县自然资源局监管和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现违法用地问题后,先后向留隍镇政府下发8份整改通知,但未有效制止和查处项目违法建设。留隍镇政府在引进项目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执法责任,对项目持续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梅州市、丰顺县两级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该项目存在违法用地问题情况下,将其评为2023年度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示范推广。

督察指出问题后,留隍镇政府已组织复耕复绿。

3.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主导推动违法征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园区建设问题。

2019年5月至2023年4月,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组织相关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等方式,违法征收红塔镇塘溪村、莲花村集体土地801.51亩(耕地318.11亩),用于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2020年4月至2023年7月,湖北鑫资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城资铝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300.96亩(耕地40.12亩)建设厂房,其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222.73亩;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500.55亩(耕地277.99亩)进行园区“三通一平”建设,其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494.10亩。2023年7月起,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陆续对5家企业已建成厂房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

十堰市房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不力。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主导推动和直接违法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占用耕地实施产业园区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占用耕地开发建设产业园区问题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到位,2023年7月起才陆续进行立案查处。

督察指出问题后,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对部分建设性推填土进行复垦。

4.重庆市荣昌区政府违规决策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景问题。

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荣昌区政府在组织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项目建设中,明知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仍通过专题会议决定采用“进出平衡”方式解决用地问题,违规决策占用安福、直升等5个镇街相关村社耕地实施景观项目建设,实地已建成“亲水平台”、人行步道等,打造了草坪、观赏性花草等景观,涉及违法占用耕地183.4亩(永久基本农田71.77亩)。

荣昌区政府违规决策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施项目建设,要求相关镇街全力配合、落实用地“进出平衡”;安福、直升等5个镇街采取承诺补偿、继续享受农业补助资金等方式违规将相关村社集体土地交付项目建设单位弘禹水资源有限公司(区政府平台公司),荣昌区政府及安福、直升等5个镇街政府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区水利局作为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向区政府建议以“进出平衡”方式解决非农项目用地,筹措“进出平衡”补助资金,推动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履行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不到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项目申报阶段向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出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与项目建设用地事实不符的复函意见,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向属地镇街发函,提醒消除违法状态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未查处、未报告,监管和执法不力;弘禹水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绿化造景,负有直接责任。

督察指出问题后,荣昌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部分草坪、花草等绿化景观已复耕。

5.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政府违法征地主导推动建设石材城,以森林防火通道建设为名违法征地修建石材城连接线和采矿区道路。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万源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万源石材城项目建设,安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同时决定按森林防火通道立项修建石材城连接线和采矿区道路。2020年1月至12月,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及黄钟镇政府等单位对黄钟镇桂家河村3社、4社实施征地947亩并支付征地补偿款1100万元。5月,市政府口头通知万源市泓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公司”)进场施工建设石材城。2022年6月,项目基本建成,占地729亩(耕地51亩)。督察核查时仍有391亩(耕地51亩)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1年4月,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单位,对石材城连接线和采矿区道路等按森林防火通道进行批复,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并交付泓源公司建设。连接线及道路于2021年底建成,违法占地31亩(耕地14亩)。

万源市政府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安排相关单位边实施征地边通知泓源公司进场施工,以森林防火通道为名违法征地修建石材城连接线和采矿区道路,承担主要责任,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达州市及万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督察指出问题后,达州市政府组织实施整改。

6.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相关部门规避合法农用地转用审批,弄虚作假为违法建设项目补办设施农业用地及使用林地等手续问题。

2018年至2023年6月,甘肃滨河九粮液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甘肃滨河绿野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和民乐县九谷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建设用地审批,违法占用国有农用地248.53亩(耕地229.98亩、林地18.55亩)建设生态储酒项目,已建成200吨储酒罐156个、1吨储酒罐若干、绿化景观、水池(规划为贮酒展示区)和廊亭。

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在项目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按“规模化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储粮罐)”变更投资项目信用备案手续,并弄虚作假将备案时间倒签至2023年5月。民乐县自然资源局未向县政府请示,于2023年11月擅自使用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弄虚作假将备案时间倒签至2023年10月,并于2024年5月16日督察组实地核查当晚补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弄虚作假将日期分别倒签至2023年8月22日和2024年4月15日。民乐县林草局于2024年5月,虚假出具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初审意见;张掖市林草局审核把关不严,向甘肃省林草局报送了同意占用林地审查意见。

民乐县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局未经请示违规使用“民乐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行为监管不到位。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弄虚作假,掩盖违法事实。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执法不严,对违法占地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

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作风不严不实,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活畜交易市场后又拆除,导致财政资金损失问题。

2021年11月,中宁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喊叫水乡活畜及农贸市场项目选址》,涉及耕地14亩。2022年7月,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2022年8月,中宁县在“三区三线”划定中未与该项目选址相衔接,将项目拟占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10月,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喊叫水乡高岭村13.8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2.47亩),使用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总投资228万元),建设喊叫水乡活畜及农贸市场项目,实地建成管理用房、牛羊交易棚、交易棚配套钢管围栏等。2023年5月,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述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1月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建(构)筑物、没收占用一般耕地新建的建(构)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县农业农村局缴纳了罚款。中宁县政府2024年5月专题研究,决定对项目进行拆除,目前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并复耕,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中宁县政府统筹项目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力,导致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违法、财政资金受损;喊叫水乡政府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监管不力,造成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破坏;中宁县农业农村局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项目选址中衔接不够、把关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纪委监委对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7个)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制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督察发现,沪浙闽一些地方市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出现农村村民在住宅的房前屋后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硬化地面、绿化景观、围墙通道等庭院建设苗头,有的建有小型游泳池或篮球场等设施。

1.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等10个乡镇18个村21名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崇明区中兴镇等10个乡镇的18个村21名村民违法占用村民住宅房前屋后耕地18.57亩(永久基本农田8.83亩)建设19处庭院,现场部分地面硬化,建有围栏、围墙、硬化步道、景观花园等设施,个别建有民宿配套的餐厅、泳池、花园、停车场等。崇明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乡镇政府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监管责任未落实。

督察指出问题后,部分违法建构筑物已拆除。

2.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集贤村马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23年6月,奉贤区奉城镇集贤村村民马某违法占用住宅房前屋后耕地0.37亩建设庭院,现场建有围墙,部分地面硬化。奉贤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奉城镇政府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区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监管责任未落实。

督察指出问题后,部分硬化地面已整改。

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2名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21年4月和11月,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基田村、岭灵村2名村民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村民住宅房前屋后永久基本农田2.69亩修建2处庭院,实地建设有水池、观景平台、绿化景观等。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先后于2023年8月、9月对基田村问题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瓯海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泽雅镇政府未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瓯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和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

督察指出问题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于2024年5月对岭灵村问题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述两处违法建构筑物已拆除。

4.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赤溪街道金桥村周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金华市兰溪市赤溪街道金桥村村民周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住宅房前屋后耕地0.81亩(永久基本农田0.77亩)修建庭院,建有围墙、景观影壁、绿化景观等。赤溪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兰溪市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和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

5.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东游镇渡潭村黄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23年9月,南平市建瓯市东游镇渡潭村村民黄某在其住宅南侧违法占用耕地1.48亩(永久基本农田1.40亩)建设庭院,现场建有围墙、花坛、硬化道路、停车棚等。2024年3月东游镇政府责令其自行拆除,但现场未完成整改。建瓯市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没有做到“零容忍”。建瓯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监管和执法不到位。东游镇政府落实巡查责任不到位,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整改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围墙、停车棚等部分违法建(构)筑物已拆除。

6.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2名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19年12月至2023年8月,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2名村民在其住宅周边违法占用耕地2.29亩(永久基本农田1.92亩)建设2处庭院。其中,仙游县庭院现场建有围墙、附属房、硬化庭院,种植景观苗木;荔城区庭院现场建有围墙和大理石硬化庭院。仙游县、荔城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没有做到“零容忍”。仙游县、荔城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监管和执法不到位。仙游县度尾镇政府、荔城区黄石镇政府巡查责任未落实,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

督察指出问题后,仙游县度尾镇政府组织对庭院硬化、附属房拆除,尚未复耕。

7.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湘店镇三和村丘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庭院问题。

2020年3月至2023年10月,武平县湘店镇三和村村民丘某在其住宅周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38亩建设硬化场地和庭院。武平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没有做到“零容忍”。武平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问题监管和执法不到位。湘店镇政府巡查责任未落实,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

督察指出问题后,湘店镇政府对建设庭院问题立案调查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

(11个)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督察发现,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部分地方政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职责仍不到位,对辖区内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植草皮等突出问题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部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对耕地流转后用途改变失察失管,部分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搞“非粮化”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1.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政府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同意管某某等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问题。

2021年5月,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下房子村管某某等人以洪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向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政府申请水产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备案并实施建设,备案面积812.11亩。永陵镇政府在新宾县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该地块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截至2024年5月,已建成养殖坑塘18个,面积180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用于养殖河蟹、小龙虾、草鱼。经抚顺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耕地被挖损深度0.38-2.46米,达到重度破坏程度。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及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永陵镇政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责任不到位,明知占用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违规为用地单位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未及时纠正制止,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安厅对耕地破坏情况等进行勘查;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组织对尚未养殖部分坑塘进行恢复,已复耕插秧40亩;县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调查程序。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郑某某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租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长沟村东官地屯5名村民土地,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49.63亩顶风种植绿化装饰草皮。

铁锋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不到位;扎龙镇政府日常动态巡查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种植草皮破坏耕地问题,铁锋区农业农村局未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未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流转土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自然资源局对耕地“非粮化”行为巡查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铁锋区政府组织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已完成土地清理。

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政府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问题监管不力。

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龙某某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租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首峰村土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并销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9.09亩。

长乐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相关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金峰镇政府日常动态巡查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纠正种植草皮破坏耕地问题。长乐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流转耕地种植用途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流转土地违规种植用于绿化装饰草皮问题。长乐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不力、日常巡查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长乐区及金峰镇政府组织复耕并追责问责。

4.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5月至2024年5月,胡某某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租用吉安市泰和县沿溪镇高坪村永久基本农田89.3亩,顶风违规种植绿化装饰草皮。

泰和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此类问题管控不力;沿溪镇政府、泰和县自然资源局日常动态巡查不严,未制止种植草皮破坏耕地问题。泰和县农业农村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耕地流转指导、管理不力,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的行为未发现、未制止。

5.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监管不力问题。

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姚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规定,租用遂溪县城月镇遂溪林场迈进林队282亩永久基本农田,顶风违规种植绿化装饰草皮。

遂溪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印发后对辖区内相关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未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耕地流转指导、管理不到位,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的违规行为,未发现、未报告。遂溪县自然资源局、城月镇政府耕地保护日常动态巡查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种植草皮破坏耕地问题。

督察指出问题后,城月镇政府已组织复耕。

6.海南省文昌市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监管不力问题。

2020年9月至2024年5月,云某某、吴某等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规定,租用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蛟龙村、锦山镇罗豆居等村永久基本农田1546.88亩,持续违规种植绿化装饰草皮。

文昌市政府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的要求落实不够到位,对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的要求落实不到位。2022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文昌市存在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后,未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检查。市农业农村局未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耕地流转指导、管理不到位,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的违规行为未发现、未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镇政府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

7.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武汉欣沛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问题监管不力。

2018年3月至2024年7月,武汉欣沛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转租武汉市汉味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流转的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陶刘村耕地1034.04亩(永久基本农田860.16亩)种植绿化装饰草皮。在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后,仍继续在租赁的永久基本农田上顶风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造成耕作层持续破坏。

武汉市新洲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对辖区内相关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邾城街道办事处对流转土地改变用途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

督察指出问题后,新洲区政府组织对种植草皮地块进行清理,已铲除草皮、翻耕土地约400亩。

8.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湖北知韵种植专业合作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问题监管不力。

2021年10月至2024年7月,湖北知韵种植专业合作社流转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孔家畈村耕地525.04亩(永久基本农田451.74亩),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顶风违规种植绿化装饰草皮对外销售。

随州市曾都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对辖区内相关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府河镇政府对流转土地改变用途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

督察指出问题后,曾都区政府已组织铲除草皮、翻耕土地20多亩。

9.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严某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在其租赁的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75.67亩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绿化装饰用草皮并对外销售,造成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

荣昌区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对辖区内相关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区农业农村委、昌元街道办事处对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监管不力,对持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的违规行为制止不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违规用地行为未查处,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荣昌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种植草皮地块已复耕。

10.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四川省熠鑫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3年6月,四川省熠鑫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打鱼院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集体土地65亩(永久基本农田51.9亩),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租期6年。该公司随后在租赁土地上种植绿化装饰草皮并对外销售。同年11月,新市镇自然资源所发现问题后要求该公司整改,该公司仅在部分地块插种红薯,应付整改。同年12月,新市镇政府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彻底整改到位,但未向绵竹市政府报告。2024年2月,该公司继续种植绿化装饰草皮。

绵竹市政府对该问题未发现、未制止,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绵竹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未发现、未报告、未制止,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新市镇政府对顶风违规行为纠正不到位,对应付整改行为未报告,对继续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绿化装饰草皮未发现、未报告、未制止;四川省熠鑫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破坏耕作层。

督察指出问题后,绵竹市政府组织实施整改。

11.云南省红河州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突出,州政府及部分县(市)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

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云南善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及王某个人,违反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规定,在其租赁的泸西县中枢镇、金马镇、白水镇,弥勒市朋普镇,蒙自市草坝镇和开远市乐白道街道等6个镇(街道)551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308亩)上种植绿化装饰草皮并对外销售,造成耕作层持续破坏。

红河州及泸西、弥勒、蒙自、开远等4个县(市)政府在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印发后,对辖区内长时段持续存在的大面积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4个县(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中枢镇等6个镇政府(街道办)对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监管不严、巡查不力,对持续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绿化装饰草皮违规行为制止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4个县(市)政府组织实施整改。

六、侵占生态保护红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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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旨在保护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资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督察发现,部分地方政府落实保护生态红线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变相批地、批矿;一些企业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采矿、违法违规建设,当地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致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行为屡禁不止。

1.山西省襄垣县鸿腾建材有限公司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越界开采石灰岩问题。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鸿腾建材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9月,特别是2022年9月“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后,在其矿业权范围未完全开采的情况下,持续在其矿业权外进行越界开采石灰岩,越界开采面积38.58亩,其中侵占太行山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15.73亩,界外采出量6193吨。生态修复仅在矿业权范围内实施,越界开采部分未修复。2023年9月,襄垣县自然资源局仅对矿区东部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4月、2024年1月,古韩镇政府分别对矿区西部18.03亩以擅自改变林地、草地用途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5月,襄垣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并已经受理。

襄垣县自然资源局查处不到位,仅对矿区东部越界开采行为立案查处,对矿区西部越界开采问题未进行立案查处,也未对企业提出落实界外生态修复整改要求。古韩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2023年4月才发现该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襄垣县政府生态红线保护责任落实不力,区域内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行为持续发生。

2.吉林省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实施人工牧草地建设问题。

2022年8月,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擅自调整经省级专家评审通过的《通榆县林业和草原湿生态连通工程实施方案》,违规占用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4806亩土地,实施人工牧草地建设,实施方案经通榆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备案。截至2023年末,共建设10公里机械围栏,配置大型指针式喷灌器1台,打机电井3眼,人工种植紫花苜蓿草和羊草并实行机械化收割、打包,用于有偿提供给周边农牧民。2023年12月,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违规批准建设单位在项目区内挖掘排水渠,破坏其他草地149.5亩。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等规定。

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违规将保护区核心区土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并违规批准破坏核心区土地开挖排水渠,负有直接责任;通榆县政府统筹协调有关单位、部门不到位,在未经向海保护区管理局确认的情况下,批准项目实施方案,负有主体责任;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未对备案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指导监督不到位,负有监督责任;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对违规建设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和及时上报,负有监管责任。

督察指出问题后,通榆县政府成立问题整改工作专班组织整改,目前已回填排水渠,正在开展围栏拆除等整改工作。通榆县纪委监委已开展责任人责任调查工作。

3.黑龙江省哈尔滨葆光信合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在黑龙江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盗采河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哈尔滨葆光信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光信合公司)自2024年4月以来,在黑龙江省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周边违法违规盗采河砂5.5万立方米,涉案金额260余万元。一是葆光信合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在黑龙江省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松花江主河道)通过采砂船挖砂、抽砂的方式,违法违规盗采河砂;二是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一般控制区内(松花江河道北岸)违法违规设立堆砂厂储存转运河砂,占地68.46亩,设立船只停靠点、架设动力电,用于挖砂船舶停靠维修,侵占破坏松花江河道自然岸线,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三是在紧邻核心区边的松花江主河道内(哈尔滨市道里区)违法违规盗采河砂。以上区域均为《黑龙江省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年-2025年)》中的涉河工程与生态环境敏感区,是松花江采砂分区规划中的禁采区。

肇东市政府、道里区政府对生态红线内违法盗采河砂、侵占河道、设立堆砂厂、违规运输等行为监管不力,应负领导责任;肇东市、道里区水务局履行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应负主体责任;肇东市林业和草原局履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能不力,应负监管责任;肇东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共同监管责任不力。葆光信合公司是违法违规的主体,应负主要责任。

督察指出问题后,黑龙江省政府组织省水利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提级办理;绥化市、肇东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问责,对肇东市林业和草原局、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和涝洲镇政府6个责任主体1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对4人给予免职;公安部门对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船只12艘;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对破坏生态环境程度的鉴定。

4.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政府相关部门违规审批、诸暨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占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建设度假酒店问题。

2020年2月至2023年4月,诸暨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占浣江-五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占地14.28亩实施五泄景区提升改造工程,后用于经营尧珈·禅悦度假酒店。其中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7.78亩,违法占用林地6.5亩。实地建有15幢木屋(部分带独立院落)、2幢四合院、3幢职工宿舍及配套设施,房间具备旅宿功能、设施齐全。2023年5月,酒店开始对外经营。其间,2020年9月,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规批复同意五泄景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明确项目规划选址范围。2020年12月,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部门批准建设范围均超出原国有建设用地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浣江-五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关于“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的规划要求,《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的规定。

诸暨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规审批同意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规划选址,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诸暨市生态环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及时制止,未立案查处,监管和执法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对原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15幢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并复绿,对原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5幢建筑物已全部去除旅宿功能。诸暨市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

5.浙江省桐庐县大顶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违规建设游乐设施问题。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浙江大顶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年)》,未经审批擅自占用瑶琳镇姚村村土地31.47亩(林地22.61亩)实施“红石湾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新建具有会议办公等功能的17层建筑、滑道等设施,其中11.08亩位于桐庐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桐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林水局和瑶琳镇政府多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浙江大顶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置若罔闻,持续违法。2024年1月,桐庐县林水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4月4日,桐庐县公安局对该项目立案侦查。

桐庐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县林水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等部门制止不力。截至5月25日,依山体建设的17层建筑、滑道等设施已拆除,桐庐县纪委监委已对瑶琳镇、县林水局分管负责人和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

6.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批准采砂问题。

2023年3月,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向安徽耀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义安区长冲水库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决定》(水政〔2023〕24号)、颁发采砂许可证(义砂许字〔2023〕第01号),批准该公司在长冲水库内采砂29.2万吨,涉及侵占生态保护红线55.2亩。2023年9月,该公司进场采砂,至督察时实际开采2.6万吨。

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违规批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采砂;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义安区分局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问题。

督察发现问题后,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已撤销采砂许可证,并督促企业终止采砂行为。

7.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江西明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建设休闲旅游项目。

2023年5月,赣州市崇义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属国企)下属子公司江西明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崇义县横水镇上营村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15.9亩,建设兰溪谷生态研学基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2024年5月实地督察时,已建成露营帐篷等住宿、餐饮、游乐设施并运营。

崇义县政府通过召开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评审会、安排专项债资金等方式,主导推动项目建设。崇义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未及时制止和查处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问题。

8.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国有三春集林场违法违规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建设游乐园和露营项目问题。

2023年3月至5月,菏泽市东明县国有三春集林场未经批准,在未取得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情况下,进行儿童乐园改扩建,并新建无忧露营基地,建设无动力火车等娱乐设施和露营设施,违法违规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涉及面积139亩。东明县林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

东明县政府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东明县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违法违规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东明县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违规同意东明县国有三春集林场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修建娱乐设施。东明县国有三春集林场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意识淡薄,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修建娱乐设施并对外经营。

9. 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秀水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呦呦谷露营项目问题。

2018年9月,日照秀水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双庙村签订合同,租用该村土地46亩建设呦呦谷露营项目。2023年7月,该公司未经批准,占地35.3亩建设跑马场、集装箱房屋、太空舱、帐篷等休闲娱乐设施,全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主要为林地、草地和部分建设用地。2023年10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5月,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将该线索移交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2024年5月,督察实地核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建成并对外营业。

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和执法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该违法行为。

10. 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动物展示园问题。

2023年4月,滑县森林动物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滑县龙虎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动物展示园,涉及面积34.56亩。此外,该项目还涉及超出批复用地范围建设旅游设施问题,涉及面积3.98亩(全部为耕地)。11月21日,滑县政府、河南省国有滑县林场对6名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但截至督察实地核查时,该问题仍未消除违法状态。

滑县政府未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制止耕地“非农化”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滑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对违法违规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和违法占地问题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城关镇政府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上述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侵占生态保护红线修建矿山道路、违法采矿问题。

广西西林华辰矿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起,特别是2022年10月“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后,持续在百色市西林县那佐乡平别村侵占生态保护红线90.07亩(涉及重点公益林29.2亩)修建矿山道路、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4.42万吨。2023年5月,西林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采矿问题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消除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截至2024年5月督察实地核查时,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破坏重点公益林地等问题尚未立案查处。

西林县政府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筹不力。县自然资源局对严格国土空间用途实施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查处违法占地、违法采矿等违法问题;县林业局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重点公益林地的保护和日常巡查等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查处破坏重点公益林地等问题。

12.海南省万宁市政府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规决策、推动海南鑫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宁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侵占生态保护红线问题。

2021年12月,海南鑫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万宁市山根镇华明村高位养殖池塘,拟在原址进行改造升级,建设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2022年10月,万宁市农业农村局违规同意该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面积91.94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69.07亩。2022年12月、2023年1月,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明确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较大,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建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选址建设”的情况下,万宁市政府先后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和“两重一大”专题会议,违规决策认定该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环评手续。2023年6月起,海南鑫闽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厂化水产养殖基地,占地110.34亩,侵占生态保护红线84.79亩。督察现场核查时,实地已建成1栋办公宿舍楼,正在建设养殖池厂房、尾水处理池等设施。

万宁市政府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认定该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决策、推动万宁工厂化养殖基地项目扩大养殖规模。万宁市农业农村局违反《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要求,违规为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的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万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该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的情况下,依据市政府会议要求违规批复环评手续。

1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堆放垃圾监管不力问题。

2023年10月起,部分企业在朱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毛陈镇沿河村)侵占生态保护红线37.83亩,偷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前地类为坑塘水面36.91亩、河流水面0.92亩。

孝南区政府、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毛陈镇政府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不力,对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堆放垃圾行为管控不严。孝南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够,未及时发现制止,监管和执法不到位。

14.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问题。

2023年3月,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张某亚等6户村民违法占用林地动工修建民宿;10月,玉峰山镇政府函告渝北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村民新建房屋占用林地手续,面积共计0.68亩;11月,渝北区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涉及面积1.42亩,并向玉峰山镇政府下发《审核同意书》,同意张某亚等6户村民修建自用房使用林地0.68亩。2024年4月,督察组实地核查发现房屋主体已完工,建成3-4层楼房,共违法占用林地5.8亩,全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玉峰山市级森林公园)内。

渝北区林业局违规审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查处不到位;渝北区玉峰山镇政府违规为违法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张某亚等6户村民违法占地修建民宿,侵占了生态保护红线。

15.重庆市渝北区悠懒文化传播工作室违法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占地建设,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履职不到位问题。

2023年5至12月,悠懒文化传播工作室违法占用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7.1亩林地建设悠懒森林营地项目。2024年3月,渝北区林业局发现该项目相关违法线索后,按相关要求将线索移送至渝北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督察组实地核查发现,该项目全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和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已建成酒店、餐厅等休闲娱乐设施,并对外开展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5月,督察组再次实地核查发现,该项目仍处于营业状态。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未对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履职不到位;悠懒文化传播工作室违法占地修建经营类休闲娱乐设施,侵占了生态保护红线。

16.四川省巴中市文旅示范区重庆孟平建筑劳务公司以修建森林防火通道为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采矿问题。

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南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南江县林业局、巴中市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巴中市林业局先后批准贵民镇政府修建黄峡村刘家沟至沟坝里林区森林防火通道,并经镇政府决定,由黄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2022年2月,黄峡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孟平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孟平公司”)签订《黄峡村新建防火通道合作协议》,约定该防火通道由孟平公司投资修建,修建范围内所取的石材及土方归孟平公司所有。工期自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道路全长4.5公里、宽度不低于4.5米。随后孟平公司动工建设。

2024年4月实地督察发现,孟平公司以修建防火通道为名实施违法采矿,开采区域长249米,宽89米,占地12亩,全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法开采量约7700立方米。

贵民镇政府对黄峡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