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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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机动车卖给张某,王某在收到购车款后,就把车辆交付给了张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没有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张某驾驶该车与李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损失20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弃车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已全额赔付李某损失,现A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王某、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王某、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对于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A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李某赔偿之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张某应向A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在本案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涉案车辆所有权已归张某,王某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使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涉案车辆所有人为买受方张某,并由买受方张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提醒大家在二手车买卖中,作为出卖方应保留好车辆已卖出并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并督促买受方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买受方应尽可能多渠道的了解、比对车辆价格,车况信息等情况,保证购车手续合法完备,保管好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产品说明、维修记录、验车报告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