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良大莫古“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曲靖市安委办审核、陆良县人民政府批复,予以公布。

据报告显示:2024年4月18日06时17分许,在324国道陆良县大莫古镇阿油堡加油站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致2人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陆良大莫古“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孙X祥超速行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邵X良无证驾驶的未使用灯光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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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大莫古“4·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A98TP6轻型仓栅式货车

肇事车之一系一辆号牌为云A98XXX的江淮牌HFC5045CCYP32K1C7NS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信息:所有权:个人;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村XX号X栋X号;发动机号:Q230312582D;发动机型号:Q23-132E60;燃料类型:柴油;车辆识别代号:LJ11RBBD0PF004154;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6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5日;强制报废期止:2038年6月7日;预期检验强制报废期:2027年6月30日;最近定检日期:2023年6月6日;车外廓长宽高:5985/2200/3250/;总质量:4485kg,核定载质量1575kg;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事故发生时系孙X祥驾驶,处于空载状态,未处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2.宗申牌ZS1000DZH-3型电动三轮摩托车

肇事车之二系一辆无号牌的宗申牌ZS1000DZH-3型电动三轮摩托车,该车所有人系邵X良,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XXX村委会XXX村X号,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系邵X良驾驶。

(二)肇事车驾乘人员基本情况

1.孙X祥

孙X祥,男性,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持驾驶证号为53032219761228XXXX、档案编号为53030111XXXX的“B2E”类机动车驾驶证(“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2000年10月16日,2008年10月29日在陆良县马街镇机动车培训学校增驾“B2”机动车驾驶证)。系号牌为云A98XXX的江淮牌HFC5045CCYP32K1C7NS型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孙X祥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让直行车辆先行。

2.邵X良

邵X良,男性,汉族,1974年09月22日出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宗申牌ZS1000DZH-3型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于2024年4月18日死亡。

邵X良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法载人行至事故地点未使用灯光。

3.阮X英

阮X英,女性,汉族,1977年11月05日出生。系宗申牌ZS1000DZH-3型电动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因交通事故于2024年4月18日死亡。

(三)事故经过

2024年4月18日,孙X祥驾驶云A98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陆良县大莫古镇驶往小百户镇。06时17分许,当其驾驶车辆沿福昆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福昆线K2420+700M处在左转弯时,其所驾车车头右侧与沿福昆线由北向南邵X良所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阮X英)车头左侧相撞,造成邵X良、阮X英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福昆线K2420+700M处,即福昆线与老国道324线交叉路口;福昆线为南北走向,南至石林县,北至陆良县城,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由南向北转右弯(弯道半径R=25米),道路中心以宽0.15米的黄色单虚线将路面分隔为两半幅路面、道路边缘为白色实线。路口北侧路面宽6.8米,白色实线外为宽0.4米的水泥质路肩,东侧路肩外为居民住房;路口南侧路面宽8.7米,东侧道路边缘依次为1.7米宽的沥青路肩、0.4米宽的水泥质路肩,西侧道路边缘依次为1.1米宽的沥青路肩、0.4米宽的水泥质路肩;东侧路口宽11.0米、路面宽4.6米向东通往阿油铺村马X平家。路口西侧为老国道324线、路面宽5.6米向西通往大莫古镇阿油铺村,北侧道路边缘外为0.7米宽的沥青路肩,南侧道路边缘外为0.5米宽的沥青路肩、沥青路肩外为居民住房。中心现场西北侧路肩外安装有防护桩,路肩外植有树木。福昆线、老国道324线属国道,事故路段标志限速为40km/h、设有交叉路口、向右急弯路段、进入村庄减速慢行标志牌。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360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04月18日06时22分,大莫古中队值班民警张X波接“110”指令称:刚才,在陆良县大莫古镇阿油堡加油站附近,一辆号牌为云A98XXX的货车与一辆电三轮相撞,电三轮上2人受伤,已有人拨打了120,请你们出警处理。

2024年4月18日06时56分许,大莫古中队值班民警张X波带4名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先期处置,2名伤者伤势较重,张X波立即向大队领导报告现场相关情况。

4月18日7时50分,陆良交警大队尉X波大队长带领大队分管领导及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随即开展了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工作。陆良县公安局王X武政委、闵X副局长及大莫古派出所等相关人员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和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于9时15分结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陆良县公安局严格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舆情引导及管控。目前,网络舆情平稳,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正有序推进。省厅交警总队事故处李X副处长、市交警支队毕X支队长、王X副支队长率相关人员先后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10、120相继赶到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事故共造成2人当场死亡。经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两名死者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孙X祥向死者家属作出203600元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1180000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交警支队、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单位行动迅速、科学处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伤亡结果未出现扩大情况,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孙X祥驾驶车辆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是:邵X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法载人行至事故地点未使用灯光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情况

云A98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416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视频车速约为47km/h。

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417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1)车辆属性:该车属于机动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3)制动系: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4)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5)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前制动拉绳肇事前未安装、凸轮轴锈死,致使前制动失效,整车制动效能下降;(6)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酒精检测情况

经民警现场对孙光祥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编号为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毒检字第1024号的《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邵X良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尸检情况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4〕第J-0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邵X良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检(法病)字〔2024〕第J-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阮X英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验、尸表检验、询问调查等情况综合判定,本事故排除他杀、自杀及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可能。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运输碰撞事故。

(二)事故性质

本事故是一起因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孙X祥超速行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邵X良无证驾驶的未使用灯光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孙X祥驾驶车辆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超速行驶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邵X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法载人行至事故地点未使用灯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乘车人阮X英无过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孙X祥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邵X良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阮X英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孙X祥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在该起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责任(陆良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案件已于2024年5月31日移送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邵X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在该起造成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信息来源:陆良县人民政府)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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