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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合*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下发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等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院进行医疗机构校验审查,你院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你院编制床位30张,实际住院病人120人,超编制床位收治病人问题突出且一直未整改;实际在住院病人所需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不足;科室设置未达到一级综合医院标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你院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向你院送达《关于对信宜合信医院暂缓校验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院享有的听证权利。你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你院作出暂缓校验3个月的决定,暂缓校验期截至2024年11月1日。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你院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院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校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仍不合格或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你院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信宜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9日

来源:茂名市信宜市卫生健康局、信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