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信托登记的前景,如同公园深夜的路灯,晦暗不明。
窘迫的信托登记现状
二十一年前的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该法的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该条明确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
二十一年后,信托登记制度仍然付之阙如。
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制的缺失,共同构成制约我国信托事业发展的两大瓶颈。
2022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共9章、126条,在吸收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于不动产登记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对信托登记只字未提,令人失望。
为何信托登记十分重要?
现在,不仅普通民众,连法律专业人士,甚至是民商法专业人士对信托制度都有很深的误解。多数人认为,信托仅仅是理财工具;既然仅仅是理财,信托登记制度就无甚必要。但是,信托产品不仅仅是理财信托、融资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目前,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和其他服务信托正在兴起,如果不能将不动产纳入信托财产,信托业未必有太多新的增长点,信托业的转型也很难取得大的成功。如果有健全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养老信托、农地信托、城市更新信托等都将为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高效的制度工具。而且,不动产信托登记所确立的非交易过户,将为信托税制的构建奠定基础。多年来,似乎只有银保监部门在关注信托登记制度。银保监部门从组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到成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到出台信托登记的各种规范,但最终因为行政管理权限的问题,大部分的努力都成为“爱的徒劳(love’s labor lost)”。
令人遗憾的是,最为关键的自然资源部门,对信托登记制度的意义缺乏必要认识。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到《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对不动产信托登记未置一词。
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很难操作吗?
在今年9月2日的一篇博文——《点击链接: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现实和未来》中,我认为:“相比另外一项配套制度——信托税制,信托登记制度的落地是非常简单的:--承认信托文件、交易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作为登记的依据;--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同时在登记簿上做类似抵押登记的标注。应该说,这比民法典上的居住权登记还要简单。对于登记部门而言,应是举手之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无法期待《信托法》修订,无法期待《信托业法》或《信托公司条例》的制订,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法》加以完善,是信托登记制度的一次机遇。但是,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目前信托业界对它的关注来看,这是一次注定会失去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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