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的被告人应当如何量刑呢?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下列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可卡因10克;(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3)芬太尼25克;(4)甲卡西酮40克;(5)二氢埃托啡2毫克;(6)哌替啶(度冷丁)50克;(7)氯胺酮100克;(8)美沙酮200克;(9)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10)大麻油1千克;(11)大麻脂2千克;(12)大麻叶、大麻烟30千克;(13)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14)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15)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16)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17)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1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19)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鸦片9克,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9克,增加一个月刑期;(4)每增加芬太尼1.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5)每增加甲卡西酮1.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9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2.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8)每增加氯胺酮4.7克,增加一个月刑期;(9)每增加美沙酮9.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0)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1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1)每增加大麻油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2)每增加大麻脂9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3)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1.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4)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5)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4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6)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9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7)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1.8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8)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19)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4.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2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