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语文知识和逻辑分析王法官判案通报,本文完全依据法院的通报,来对王佳佳判案的过程进行阅读理解。

王佳佳法官判决党某交通事故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关键就是王法官不认可受害人党某的后14天住院。

王法官只判被告赔付前15天的住院费用,15天后的费用一概不认。

后14即使是党某没有实际住院,只开了内服外敷止痛药,王法官不认住院费用,也必须判赔误工费。

王法官依据的是交警的事故意见,重点就是轻微伤,这个是对被告有利的,但是交警的轻微伤是有定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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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交警的情况通报很明显轻微伤前面是有定语的“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

很明确,党某伤的是手足关节,同是轻微伤,而关节损伤与皮肉损伤相比,恢复时间更长,想要重新能工作的时间更长。

也就是说,从事体力工作的人,关节损伤后想恢复工作能力,15天根本不够。

这个是常识性的东西,所谓伤筋动骨100天就是指的这种伤。

现在医学发达了,用不了100天,但是也不是15天能好的。

王法官常年办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专业能力我们不怀疑。

所以我们看到她的判决就很专业,请看下面的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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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看出来什么不同吗?

王法官判案的依据是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

前后对比,我们发现交警认定的党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伤,而王法官认定的是轻微伤。

定语去掉后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损伤后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法律定语是很严谨的,定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决定着案件的性质。

举个例子,同是伤害罪,过失伤害和故意伤害,判刑可是天差地别的。

王法官如果判决时不省略定语“左踝关节处、左手腕关节处”这个定语,不管党某后14天是否住院,她判被告只赔偿15天费用,不赔偿以后的误工费都是站不住脚,无法服众的。

即使是以后法院内部审核判决案例,她也有可能会被批评甚至会影响到评先。

所以这个案子的关键不是党某后14天是否住院,而是踝关节、腕关节住院15天后,党某能否工作,是否要补偿误工费的问题。

我们没有看到判决书,只能依据官方通报来分析王法官的判决依据。

而官方通报是很严谨的,不会轻易去掉定语,而且通报前面也有交警的判定。

至于王法官为什么要去掉定语,我们无从而知。

又或者是官方通报的疏忽?但是这个可能性极小,我还是相信官方通报的严谨。

我希望法官的判决起码要做到语文上的严谨,毕竟是公文,而且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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