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九点半
我那在游戏公司工作的同学在群里发了个消息:
而我只想说
有人因为下班晚取不到快递
而有人因为快递差点被“冒领”
一怒之下奋笔疾书……
我快递呢?
八月的一天,结束了忙碌的窗口值班,我回到家准备去拿个快递,打开手机一看,“已签收”几个大字赫然映入眼帘。可能是类似于外卖骑手提前点了“已送达”这样的事吧,但联想到两个月前另一件不翼而飞的快递,我隐隐觉得此事有蹊跷……先反馈一下“未收到包裹”再说。
不一会儿,小区菜鸟驿站的员工便打电话联系了我。
“您好,您的这几个快递都是昨天早上一起被取走了呀。”
“我没有拿啊。”
“那昨天来取快递那个年纪稍大的男人不是您家人吗?”
“不是啊,我一个人住。”
前情提要一下,小区菜鸟驿站的取件习惯是:报手机尾号,工作人员可以查询到你所有包裹的取件码,统一取出核对地址后即可拿走。
好的,事情发展到这,已经可以确定我的快递是被人拿走了,而且是被一个“年纪稍大的男人”,而这几件快递都是女装,很显然他用不到(应该吧),但从昨天到现在,也并没有要还回来的迹象。
我的CPU开始飞速转动:
上次丢的快递只值十几块,
可这次的加起来可足足有六百!
当然,钱是次要的!
重要的是我的信息泄露了吗?
他是故意的吗?是不是惯犯?
放在驿站的快递丢了该找谁负责?
总之就是我这个菜鸟法官助理的快递在菜鸟驿站丢了以后,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自尊心和正义感让我决定要把“消失的快递”找回来,将“坏人”绳之以法!
调取监控!
于是我冷静下来,加了驿站工作人员的微信,进一步沟通后,她表示可以帮我调取监控。果然,监控里显示一个男人在昨天上午九点多取走了我的几件快递。
我也几乎确定了他是故意的,而且之前的快递也是被他拿的!
在等待回复的一个小时里,脑子里各种各样的想法和问题又开始浮现……这个男人是我们小区的住户吗?他是只拿我的快递还是纯碰运气?他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尾号和地址的?不会遇到变态了吧?
虚惊一场!
还在胡思乱想的时候,微信弹来了工作人员的消息。
倒是比我想象的还要快,于是我匆匆赶到了驿站,拿回了我失散的快递们,但心情还是很复杂。很显然,我还有很多疑问没有解开。
“你们怎么联系到他的?”
“他那天除了这几个快递,还拿了个自己的,通过那个电话联系到的。”
“所以为什么冒领我的快递?”
“他是帮家人来拿,他家人的手机尾号和你一样,所以拿错了也不知道,也都没拆开。”
听到这儿,我之前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了一大半。
“放心吧,这个人也是我们小区住户,应该不会有事。这事儿也怪我们,核对的时候不够仔细,手机尾号相同的情况下确实容易拿错。”工作人员看我还有点担心,安慰道。
我才勉强放下了心中的石头。
吃一堑,长一智!
事情到这儿就结束了,也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严重,但作为一名法律人,能从中汲取什么样的教训呢?于是我开始思考……
随着网购的普及,快递数量急剧增长,为了提高传统快递的寄送效率,出现了“菜鸟驿站”这样的快递新模式。快递员无需一一联系送货上门,而我们只需要在下班之后去驿站取件即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末端投送成本高的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许多驿站管理不到位,取件程序混乱,无人监督,甚至很多情况下拿快递“全靠自觉”。那么,如果真的遇到放在驿站的包裹被冒领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我们来简单看看卖家、买家、快递公司和快递驿站之间的法律关系。
买家在网上购物后与卖家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卖家通过快递公司发货,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而菜鸟驿站等同于快递公司的末端服务网点,其与快递公司合作,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两者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只有收件人到菜鸟驿站领取了快递或菜鸟驿站代替快递公司将快递送到了收件人手上,快递才应当视为送达。一般情况下,收件人从未授权菜鸟驿站有权代替自己收取快递,快递公司将快递放到菜鸟驿站并不能视为快递已经送达,也不能视为卖家已将货品交付买家。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快递在驿站被冒领,买家可依据合同关系向卖家主张赔偿,而卖家可向快递公司或快递驿站进行追偿。
具体是由快递公司还是驿站承担责任又要分情况讨论:如快递员未经同意,擅自将快递存放于驿站后丢失,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之规定,丢失的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如经快递员通知,收件人无法及时签收而要求将快递存放到驿站后丢失,此时收件人与快递驿站之间构成保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97条之规定,作为保管人的快递驿站因保管不善造成快递丢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但在很多情况下,
快递被冒领或丢失时,
我们一般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那么,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需要保留购买证据,比如购物平台的订单信息,快递单号以及取件码。同时告知快递驿站及快递公司,其有责任找到取错快递的人,并要求将快递归还。若未找到,也可联系卖家,向卖家要求赔偿。另外,冒领快递可能构成犯罪,可以进行报警处理。若仍未解决,则可进行诉讼。
最后,还是有几句话想说。
首先,切忌起贪小便宜的念头,天网、法网恢恢,你以为的“小偷小摸”没有人看到,其实违法行为早已“无处遁逃”。其次,快递驿站确实很方便,但也需做好取件管理,做好信息核对。最后,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快递面单上往往有个人地址、姓名及电话号码,一经泄露被人利用可能引起很严重的后果,平时应引起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莫给“坏人”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本期作者
杨祎钒
亭林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文:杨祎钒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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