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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法事实:未严格执行药事保管等制度,未严格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对药品工作规范化管理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十节第六十条

处罚内容 :罚款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9

处罚机关 :丛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