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王全宝 郭松峤)8月19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立法目标。

作为列席会议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认为,法治环境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上海法院将积极创新并完善现有举措,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主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入,监管部门动作频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外开放窗口的上海,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治理备受社会关注。

为此,就上海市法院系统在规范和引导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防范资本市场风险等热点话题,财联社专访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

创新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

财联社:上海正在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能否请您就上海法院履行金融审判职能,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的总体情况做一介绍?

贾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积极履行金融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服务资本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能,创新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服务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依法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推动涉资本市场案件多元解纷,有效预防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引导科创公司合规诚信经营;四是强化资本市场协同共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集体诉讼机制是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 “利器”

财联社: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持续增强,大量中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起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维权诉讼进入法院,上海法院目前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贾宇: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上海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着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采取的创新举措主要有:

一是完善集体诉讼机制。集体诉讼机制是中小投资者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利器”。

2021年,上海法院审结了飞乐音响案,该案系全国首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的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最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该案也为优化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配套制度,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模式提供了示范样板。

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优势,大幅提升维权效率,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为我国证券集体诉讼机制的落地见效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该案例入选2024年中国证监会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惩治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秉持“惩治首恶”的原则高效、终局化解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上市公司追偿董监高案件,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大智慧公司诉被告张某虹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大智慧公司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赔偿诉请金额,原告即撤回起诉;该案的衍生诉讼也于同日调解结案,大智慧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共计获赔3.35亿元。

三是提升金融案件执行效率。上海法院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创新推进工作效能提升并重,在全国首创证券欺诈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使中小投资者通过个人股票账户即可直接收到执行款项,极大地提升执行程序效率和便利程度,并增加执行程序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使中小投资者及时全面知悉相关执行信息,充分了解自己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同时能促进金融案件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及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最大化。

在网络司法拍卖上市公司股权时尽量确保二级市场稳定,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创大宗股票执行机制,有效降低竞买门槛,提高了成交率和溢价率,例如,在处置“ST瀚叶”9384万股的司法拍卖中,竞买人以2.74亿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既反映了大宗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又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

四是强化数字法院建设。建设数字法院是适应数字中国建设进程,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迭代升级的重要举措。今年,我们开发了证券虚假陈述平行案件要素式审判辅助模型,该场景嵌入测试以来,对涉七家上市公司的195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平行案件进行了审理,通过裁判思路可视化展示、损失核定流程规范化、案件审理全程“无纸化”,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案件审理“质”“效”双升。建设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仓和投资者保护网,通过科技与司法需求的深度融合,多维打造智能化解纷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更便利的诉讼服务。

五是加强部门协同善治。上海法院始终坚决落实中央金融监管政策,持续推动金融审判和金融监管同向发力、良性互动。

2022年5月,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签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协作的若干意见”,就共同完善证券市场法治化治理手段,推动法院依法妥善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持续优化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达成多项协作意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交易数据实现数据对接,加强信息与数据交互,减轻中小投资者诉讼中的举证负担。首创投资者损失由专业机构核定机制,通过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在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认定方面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推动构建并持续完善专业机构“精算”与司法“裁量”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机制。

推动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多元高效化解

财联社:近年来,资本市场法律纠纷化解的经验表明,资本市场的矛盾纠纷存在专业性、涉众性的特点,化解矛盾纠纷不能仅依靠法院的司法裁判,应由社会多方主体参与,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上海法院在推动涉资本市场案件多元解纷方面的举措有哪些?

贾宇:资本市场是复杂、疑难案件多发的领域,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既需要高水平的金融审判机制保驾护航,也需要积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多元解纷。

近年来,上海法院高度重视多元解纷工作,坚持把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多元高效化解。

一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调对接,是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

2017年,上海高院与上海证监局签署了《关于建立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对法院和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案件对接、沟通协调机制作了初步规定,并就调解费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相关事宜形成了框架性意见。此外,上海法院还先后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上海资本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合作,基本实现与资本市场专业调解组织合作全覆盖。

二是首创示范判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法院针对群体性金融纠纷解决的创新实践,旨在以示范判决结果树立当事人对相同类型案件裁判结论的合理预期,推动平行案件快速得到裁判或调解。

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就制定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并成功在方正科技等系列案件中实践。2021年,上海高院制定发布《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将示范判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各类金融群体性纠纷。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下降十分明显,2023年收案数量同比2022年、2024年上半年收案数量同比2023年上半年分别大幅下降61%、67%,实质解纷、诉前解纷效果显著,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三是创新探索案例测试机制。上海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针对创新类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争议,模拟真实庭审,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业务规则,从源头预防诉讼产生。在上海清算所与四家中外资银行共同参与下,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完成首案测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并获评上海市金融创新成果奖二等奖。

四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上海高院连续十五年向社会发布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和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中英文版,并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通报司法建议等方式,把司法理念、裁判规则的积极影响拓展到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等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

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财联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是中央交给上海的新的三项任务之一,并于2019年正式开板。科创板设立以来已经发生多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件,对科创板的公信力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请问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科创板方面有无具体措施?成效如何?

贾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上海法院牢牢把握金融司法的战略定位,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作用,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司法需求。

一是强化科创板司法保障制度建设。“强化保障,制度先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上海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从制度建设方面强化对科创板的司法服务保障。

2019年,上海法院先后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从立案管辖、案件审理、审判指导、诉调对接等多方面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审判机制,着力为科创板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完善涉科创板专业化审判机制。上海法院切实回应科创板设立发展的司法需求,健全涉科创板纠纷案件专业审判机制。组建专业审判团队,选派经验丰富、专业突出的法官审理涉科创板案件;充分借助外部力量,吸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帮助法官全面理解案件事实。

三是妥善审理涉科创板纠纷案件。自2022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共计受理一审涉科创板案件300余件,上海高院共受理2件二审案件,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16家,案件总标的金额达13.96亿元。上海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创设规则,填补法律空白,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靠的裁判指引和稳定预期,提升裁判影响力。

例如,在一起涉科创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在查明信息披露内容充分揭露风险、没有误导性的情况下认定诚实守信的善良发行人免于承担民事赔偿,从而对重大差异的预测信息与虚假陈述作了区分,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发挥了积极的规则导向作用。在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法院积极推动案件调解,促成12名被告与投资者保护机构达成和解,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全额赔偿,人均获赔3.89万元,获赔人数占适格投资者人数比例高达99.6%,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控制了证券市场风险。

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

财联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上海法院在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贾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本市场风险具有突发性、联动性等特征,防范资本市场风险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是我国诸多金融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向更高能级推进的重要依托。上海法院紧紧围绕金融风险防范的中心任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采取的主要举措有:

一是发布资本市场专项白皮书。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金融全局的安全。2020年上海法院发布《2015-2019年上海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就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加大监管力度,严惩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等建议。

2022年上海高院还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充分总结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并完善资管行业上位法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资管行业监管体系,推动市场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等建议,助力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安全的资本市场环境。

二是建立风险防范年度报告机制。近年来,上海法院建立了“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针对资本市场风险多发、易发领域向社会公开发布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上海金融法院已连续针对私募基金、债券、融资租赁纠纷发布法律风险防范报告。“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得到了资本市场各类主体的广泛欢迎,还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三是强化监管与司法风险防范协同。2023年,上海法院与上海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十家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签署协议,共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充分融合上海金融审判专业优势与金融要素市场集聚优势,合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服务金融高水平发展。

四是深化数字改革赋能风险防范。在上海“数字法院”建设已进入向纵深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上海法院开发了“资本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协同治理”应用场景模型,该场景利用数字化手段,打通各单位数据壁垒,建立相关案件通报和数据推送机制,使证券监管部门能实时掌握上市公司涉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情况,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预案,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等工作要求。还有“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情况披露合规性协同治理”应用场景模型可及时筛选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的重大诉讼情况,并推送给相关职能机构,以便其查找上市公司未及时真实披露的涉诉情况,形成司法与监管合力,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树立尊重金融交易的市场逻辑和国际金融交易惯例的金融审判理念

财联社:下一阶段,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工作打算是什么?

贾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同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资本市场是规则导向的法治市场,法治环境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保障,上海法院将积极创新并完善现有举措,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主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上海法院将进一步树立尊重金融交易的市场逻辑和国际金融交易惯例的金融审判理念,提前研判涉及资本市场改革与创新的新类型法律纠纷,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的金融创新行为,在司法裁判中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积极发挥金融司法的示范引领和社会宣示效应,通过一系列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司法裁判,稳定金融市场主体预期,为金融创新沿着法治化轨道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治理。健全与中央在沪监管机构的协同合作体系,在总结“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协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效果和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拟与上海证监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实现与中央在沪三大监管机构协同合作机制全覆盖。同时,推动上海高院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已通过框架性合作备忘录确定的十项机制落地见效,以信息和数据互联互通为抓手和切口,推动司法与监管大数据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判金融风险预防化解的新路径,推动构建“数字时代金融协同治理新模式”。

三是进一步深化“数字法院”场景应用建设。一方面,要积极推进要素式审判辅助模型的建设和推广应用,以更加便利当事人、“简案快审”为目标,通过人工智能、数据交互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平行案件等收案量大、批量化明显案件的审判质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案件数据推送等社会治理类场景建设,通过大量数据的分析、比对、碰撞,总结类案共性问题,提升对新颖、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水平;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其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涉诉信息的需求,根据其实际需求对模型筛查规则及筛查信息进行调整,助力其更好进行日常监管与监管整体决策。

四是进一步推动涉资本市场案件的纠纷化解。加强多方协调、多元共治,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沟通协调,一体推进涉资本市场案件的纠纷化解。利用好“解纷一件事”平台及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的集成功能,发挥金融专业调解组织在多元解纷中的作用。优化诉调对接机制,提升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加大先行调解承诺推广力度,引导更多的金融主体同意发生争议后优先接受调解解纷模式。全面推行示范判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并推广“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机构的指导,吸纳更多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人员加入法院调解员队伍,全方位提升金融调解专业化水平。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尤其要提高投资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金融犯罪相关手法手段的辨识能力,帮助中小投资者提升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