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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打着旅行签证的名义,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可为。

近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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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在澳门旅行期间偶然发现“商机”,赌场只收港币,而赌客有币种兑换需求。

2019年至2022年2月份期间,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旅游签证不断前往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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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在赌场附近为他人提供非法兑换外汇港币和人民币兑换)服务,并按当天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差赚取一至七点费用。经查,于某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共计人民币9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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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情节严重,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并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兑换外汇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公民个人兑换外币业务可通过银行网点、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币代兑机构或自助兑换机办理。切莫受利益驱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未经授权的外汇支付结算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 | 福建法治报、仙游检察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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