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20时许

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居民王某

在内蒙古警方办理的

一起电信诈骗案中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被列为网上逃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按照相关线索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很快锁定王某的轨迹行踪

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

王某于8月17日10时许

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调查

今年3月份

王某因手头缺钱

便在网上寻求贷款

当其刷到一则

“想赚钱联系我...”的广告时

王某遂抱着试一试的心态

拨打广告上的电话

咨询如何赚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了解

对方声称只需将

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过账

即可获取几千元的佣金

面对诱惑

王某虽有犹豫

但由于急需用钱

仍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随后将自己的银行卡

交给对方使用

并一次性非法获利5000元

可殊不知

自己的行为

已卷入一起电信诈骗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吉安县公安局

工业园派出所民警的

耐心劝导和细致普法下

王某后悔因一时贪念

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目前

犯罪嫌疑人王某

已移交给内蒙古警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吉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