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消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在武汉举行。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龚举文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对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龚举文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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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举文(资料图)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龚举文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留党察看一年。

公开信息显示,龚举文出生于1965年8月,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2003年任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2005年,他任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2年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次年卸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17年,龚举文调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后同时担任省监委副主任。

2020年,龚举文任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今年1月,龚举文被免职。

龚举文是第十二届湖北省委委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