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声音
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审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听取最高检机关2024年上半年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应勇检察长强调,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效履职,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提供坚强保证。
晋检动态
8月19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省检察长研讨班、全市检察长研讨班暨检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8月19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精神,并通报各部门正向激励工作开展情况。
8月14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刑事检察办案质效督导会。
8月20日,晋安区检察院举行“晋检先声讲堂”活动,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围绕“谈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理念与方法”主题作研讨交流。
8月21日,晋安区象园街道人大代表到区检察院开展走访视察活动,并召开座谈会。
8月22日,晋安区检察院联合区工商联走访福州高意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州福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8月22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新晋级干部与新录用人员任前集体廉政谈话会。
8月22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疑难复杂案件,学习最高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晋检说法
哥,我马上考科目三了,你的车借我练练手呗!
没问题!
不可以,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
暑假期间不少准大学生和大学生们纷纷选择到驾校报名学车,掀起学车“热潮”,但是考证≠有证。学车之前,这些法律知识你得先知道。
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学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自行开车上路“练手”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甚至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考总是考不过,可以找人代替参加考试吗?
不可以,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将构成代替考试罪!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虽由各地公安机关分别组织,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整理:邱丽、王鲁南
编辑:黄绿咏
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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